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相關設施定義

導讀:
如何界定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相關設施?據此,我們將出賣人對其開發項目規劃設計范圍內的商品房及相關設施所作的一些詳盡具體的說明和允諾,如足以讓買受人產生信賴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對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而且買受人就此內容向出賣人提出訂立合同的行為并已使銷售廣告對象特定化的,應視為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條關于要約的規定,買賣合同的訂立則為買受人對要約的承諾即使該說明和允諾沒有明確訂立在合同之中,也應認定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該內容的,應承擔違約責任。那么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相關設施定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界定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相關設施?據此,我們將出賣人對其開發項目規劃設計范圍內的商品房及相關設施所作的一些詳盡具體的說明和允諾,如足以讓買受人產生信賴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對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而且買受人就此內容向出賣人提出訂立合同的行為并已使銷售廣告對象特定化的,應視為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條關于要約的規定,買賣合同的訂立則為買受人對要約的承諾即使該說明和允諾沒有明確訂立在合同之中,也應認定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該內容的,應承擔違約責任。關于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相關設施定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界定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相關設施?
根據合同法第十四條關于要約的規定,如果意思表示內容具體確定,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時,該意思表示即為要約。據此,我們將出賣人對其開發項目規劃設計范圍內的商品房及相關設施所作的一些詳盡具體的說明和允諾,如足以讓買受人產生信賴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對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而且買受人就此內容向出賣人提出訂立合同的行為并已使銷售廣告對象特定化的,應視為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條關于要約的規定,買賣合同的訂立則為買受人對要約的承諾即使該說明和允諾沒有明確訂立在合同之中,也應認定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該內容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所說的“相關設施”,包括商品房的基礎設施和相關配套設施。因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存在的糾紛不少是居住環境和公共配套設施引起的,過去,我們 對反映購房人生活環境和發展環境的商品房環境性質量,如商業服務、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設施,一旦開發商違反廣告許諾,在司法保護上不被重視,這是不全面的。商品房的基礎設施包括供暖、供電、供水、小區景觀小區內道路、停車場等等,公共配套設施包括商品房規劃范圍內的配套和商品房規劃范圍外的配套,如商業、服務業以及醫療教育、公共交通等公共設施的配套。由于購房人是消費者,不同的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對商品房預期有特定的需要和用途。從消費者需要的角度看,開發商在售樓廣告中明示說明的商品房周圍的商業服務、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設施的設置情況,正是滿足不同層次的消費者需要的環境質量。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2月30日發布的《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的規定,發布房地產項目預售、出售廣告,應當具有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預售、銷售許可證證明,房地產廣告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公眾,廣告中涉及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以及其他市政條件等,如在規劃或建設中,應當在廣告中注明。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開發商在發布房地產廣告以前,應當已經領取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已經對該項目的規劃方案、建筑設計方案、施工方案、施工圖紙等進行了審批,因此,開發商在政府批準建設規劃和施工方案以后,擅自改變規劃和設計,行為具有明顯的違法性,自然構成違背承諾的違約行為,即使開發商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而改變規劃和設計,也是開發商主觀上具有過失,應當承擔違約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