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的定義以及相關闡述

導讀:
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限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設定最高額抵押時,雙方要明確規定債權發生的原因。根據《擔保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確規定決算期。如果抵押合同登記的存續期間過長,當事人均有權提出確定合理的決算期。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債權人、抵押人破產后發生的債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應當從抵押物拍賣價金中扣除,不應算入最高額內。那么最高額抵押的定義以及相關闡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限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設定最高額抵押時,雙方要明確規定債權發生的原因。根據《擔保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確規定決算期。如果抵押合同登記的存續期間過長,當事人均有權提出確定合理的決算期。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債權人、抵押人破產后發生的債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應當從抵押物拍賣價金中扣除,不應算入最高額內。關于最高額抵押的定義以及相關闡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限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最高額抵押具有擔保債權的不特定性的特點。即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未來債權是不特定的,將來的債權是否發生、債權類型是什么、債權額是多少均是不確定的。因此,其所擔保的債權不必須都是同一性質的債務。
設定最高額抵押時,雙方要明確規定債權發生的原因。
根據《擔保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因此,只有借款合同和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而且在雙方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擔保債權是否僅限于借款的債務還是商品交易發生的債務,特別是擔保商品交易發生的債權的,應當明確規定就何種商品進行連續交易發生的債權額進行擔保。
否則,應推定雙方同意就各種商品交易進行連續交易發生的債權進行擔保。
對于被擔保的債權的最高限額應當明確規定。如果沒有約定最高限額,則應當認為最高額抵押合同不成立。決算期是最終確定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的實際數額的日期。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確規定決算期。
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決算期,如果最高額抵押合同中訂有存續期間并已經登記的,此項期間屆滿之時即為決算期。如果抵押合同登記的存續期間過長,當事人均有權提出確定合理的決算期。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債權人、抵押人破產后發生的債權。
由此可以推斷其所擔保的債權不包括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應當從抵押物拍賣價金中扣除,不應算入最高額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