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同詐騙數額的認定

導讀:
因此,以口頭合同行騙的,如果構成犯罪,原則上應以詐騙罪處理,而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處理。在當前的合同詐騙犯罪中,形式合法但本質違法無效的合同大量存在,其目的都是為了達到某種非法目的。因此,有時在認定合同詐騙罪時無須從民事角度衡量其合同是否有效。合同詐騙涉及三種數額,即受騙損失數額、實騙數額和行騙數額。按照司法解釋,詐騙數額應以行為人實際騙到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額可以作為量刑情況予以考慮。那么關于合同詐騙數額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此,以口頭合同行騙的,如果構成犯罪,原則上應以詐騙罪處理,而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處理。在當前的合同詐騙犯罪中,形式合法但本質違法無效的合同大量存在,其目的都是為了達到某種非法目的。因此,有時在認定合同詐騙罪時無須從民事角度衡量其合同是否有效。合同詐騙涉及三種數額,即受騙損失數額、實騙數額和行騙數額。按照司法解釋,詐騙數額應以行為人實際騙到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額可以作為量刑情況予以考慮。關于關于合同詐騙數額的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張明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既包括書面合同,也包括口頭合同。構成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必須滿足三個條件:第一,是一種廣義上的經濟合同;第二,合同內容是通過市場交易行為獲取利益;第三,合同對方是從事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此外,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也可以是無效合同。
倪澤仁(北京市紫光達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應當按照現行合同法的規定來作廣義解釋。合同的內容必須具有標的、數額等實質性條款,尤其是要具有交付錢財的核心內容,但行政合同、勞動合同不能列入該合同范圍之內,因為它不涉及交付錢財。口頭合同,雖然也是民事法律認可的一種合同形式,但其不具有周全的核心條款,在出現詐騙后雙方都只能提供言詞,很難從證據上印證事實,而且,依照法律規定絕大部分合同都必須采取書面合同形式。因此,以口頭合同行騙的,如果構成犯罪,原則上應以詐騙罪處理,而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處理。在當前的合同詐騙犯罪中,形式合法但本質違法無效的合同大量存在,其目的都是為了達到某種非法目的。因此,有時在認定合同詐騙罪時無須從民事角度衡量其合同是否有效。當然,實踐中也有人通過虛假合同承攬業務,謀取一些利潤,但其并不具有永久占有的目的,這屬于民事欺詐,不同于那種沒有履行合同能力、也不計劃去履行合同的徹頭徹尾的詐騙,對此不能按合同詐騙來定罪。
問:如何理解合同詐騙未遂,如合同簽訂的標的是100萬元,實際騙到30萬元,能否認定70萬元是未遂?如果沒有獲得財物,是否就不能認定為犯罪?
【核心提示:合同詐騙涉及三種數額,即受騙損失數額、實騙數額和行騙數額。受騙損失數額是指犯罪分子的詐騙行為實際造成的損失數額,實騙數額是指受騙者被騙而實際交付給犯罪分子的財產數額,行騙數額則是指犯罪分子主觀上預計達到的詐騙總額,一般是指合同標的額。按照司法解釋,詐騙數額應以行為人實際騙到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額可以作為量刑情況予以考慮。】
張明楷: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未遂可以參照普通詐騙犯罪的未遂標準認定。實踐中,犯罪未遂是否處罰分三種情況:第一,嚴重的犯罪,如故意殺人、搶劫的未遂都處罰;第二,輕微的犯罪,未遂的一律都不處罰;第三,需要自由裁量的案件,看未遂本身的情節嚴重與否,這需要根據具體的情節,按照通常的標準決定。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未遂,適用何種法定刑?按照法律的邏輯關系,無疑應適用最低的法定刑。此外,處罰這類犯罪未遂,應看重結果,按照實際的行為結果來決定。如想騙100萬元但是一分錢都沒有騙到和騙到30萬元的在適用法定刑時,應對后者處罰較重才合理。
倪澤仁:在我國刑法當中,除了過失犯罪和少部分行為犯,可以說任何一個犯罪都存在犯罪未遂問題。財產型犯罪都是以財產是否被實際侵犯或是否達到法定的危害程度來衡量定罪量刑的。司法解釋沒有排除詐騙犯罪的未遂,因此盜竊罪與詐騙罪都存在未遂問題。推而論之,合同詐騙罪是存在未遂的,而且比其他犯罪的未遂還要多。
合同詐騙涉及三種數額,即受騙損失數額、實騙數額和行騙數額。受騙損失數額是指犯罪分子的詐騙行為實際造成的損失數額,實騙數額是指受騙者被騙而實際交付給犯罪分子的財產數額,行騙數額則是指犯罪分子主觀上預計達到的詐騙總額,一般是指合同標的額。按照司法解釋,詐騙數額應以行為人實際騙到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額可以作為量刑情況予以考慮。如果行為人簽訂的合同標的金額是100萬元,最后拿到30萬元,應認定犯罪金額為30萬元,沒有拿到的部分作為量刑情節考慮。司法實務操作中,遇到詐騙既遂與未遂并存的犯罪形態,應以行為人實際騙到的數額作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其未遂的情節作為從重量刑的依據。所以說,應該按照實際取得的金額認定犯罪金額。
劉祥林(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二審監督處處長):從理論上講,侵犯財產犯罪都存在未遂問題。盜竊罪的未遂如何處理,“兩高”作出了司法解釋。合同詐騙罪的未遂如何處理,確實是一個需要探討的問題。因為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屢有發生。我個人主張,應當處罰,否則不利于遏制此類犯罪。但是否可以參照以往關于詐騙罪的司法解釋,實踐中還存在不同認識。
問:冒充軍人的身份去采購大額商品,在與對方簽訂合同取得財物后逃跑,其行為是否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核心提示:冒充軍人以簽訂合同方式騙取財物后逃跑的,如果數額達到合同詐騙罪的定罪標準,應以合同詐騙罪處罰;如果騙取的財物沒有達到詐騙罪的數額標準,應以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處罰?!?/p>
倪澤仁:這是一個法條競合的問題,也就是說,詐騙可以用任何身份去騙,但一旦用軍人的身份去騙,即觸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當然,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騙取的內容要比詐騙罪騙取內容寬泛得多。如果騙的內容既有財物,又有其他非法利益,那么可以按照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定罪量刑。如果騙取手段是簽訂合同,騙取的僅僅是單一的財產,而且財產的數額巨大,就要以合同詐騙罪定罪量刑,否則違反犯罪構成和罪行相一致原則。
劉祥林:冒充軍人的身份去采購大額商品,在與對方簽訂合同取得財物后逃跑,如果數額達到合同詐騙罪的定罪標準,就構成合同詐騙罪。在這種情況下,其冒充軍人僅僅是為了取得對方的信任,是詐騙的一種手段,不需要再單獨定罪和數罪并罰。作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其侵犯的客體是軍人的威信和軍隊的正常活動而不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當然,其中也有冒充軍人騙取少量財物的,如果騙取的財物沒有達到詐騙罪的數額標準,就以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處罰。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也是如此。
問:在辦理合同詐騙犯罪案件中,行為人極少承認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如何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人認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明確列舉的四種行為之一,如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即可推定行為人已經具備了非法占有的目的,這種理解是否正確?
【核心提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一種或者多種情況的,有時還不足以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為二者不是一一對應關系。】
謝望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從邏輯上講,合同詐騙、金融詐騙的行為人應當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其外觀表現勢必會出現刑法規定或司法解釋所列舉的一種或者多種情況,但符合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情況有時還不足以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者不是一一對應關系。比如說像非法集資的款項不能返還與非法占有的目的之間就不一定具有一一對應的關系,因為未返還完全有可能是非法占有目的以外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在沒有排除其他可能的情況下,僅僅根據沒有返還就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難免有客觀歸罪之嫌。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當堅持主客觀一致原則,既要避免單純地根據損失來進行推定,也不能僅憑被告人的供述,而是要綜合分析案件的具體情況來評價和判斷。
倪澤仁:刑法里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實踐當中,絕大部分是靠司法工作人員根據所掌握的證據材料和行為方式來推定的,合同詐騙罪中同樣存在這個問題。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但需要行為符合四種行為之一,而且必須同時具備非法占有的主觀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并不是凡符合四種行為之一就可以推定為合同詐騙罪。
劉祥林:刑法第三章中有的法條加了非法占有目的要件,有的沒有加,沒有加的并非疏漏,而是法條本身根本就不需要表述,或者說是不言自明的。比如票據詐騙,用假支票到銀行去騙錢,不用法律解釋,也可以肯定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刑法在合同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中之所以加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為了劃清與一般合同糾紛和貸款糾紛的區別。因為僅從手段和結果上看,有時很難分清哪個是經濟糾紛,哪個是犯罪。實踐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公訴機關證明最難的一個問題。有些案件甚至就因為證明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證據不充分,而被宣告無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證明標準如何把握,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合同詐騙罪列舉的幾種表現形式,有的可以直接證明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有的則不能,這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來分析認定。
問:行為人分別與好幾個汽車銷售商簽訂了汽車買賣合同,又與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以購買汽車(貸款擔保方是汽車銷售商),在行為人不還款的情況下,有時是汽車銷售商被迫代為還款,有時是銀行遭受了損失(汽車銷售商無力代為還款)。對于行為人的這一行為,是定貸款詐騙罪還是定合同詐騙罪?
【核心提示:保險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都是通過簽訂合同的形式實施的詐騙行為,保險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不過是合同詐騙罪的特殊條款而已?!?/p>
張明楷:這類行為應當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這個問題其實可以這樣理解,保險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都是通過簽訂合同的形式實施詐騙行為,保險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不過是合同詐騙罪的特殊條款而已。本案中,雖然有的是擔保方受到損失,有的是銀行受到損失,其實都是銀行受到了損失,只不過在銷售商代還銀行借款的情況下,銀行挽回了損失。如果銀行沒有受到損失,那為什么要讓擔保方補償呢,所以實質上還是銀行受到了損失。
問:行為人以真實身份從汽車租賃公司租了十多輛汽車后向銀行抵押貸款100萬元,然后將這筆貸款用于自己公司的經營,其行為是否可以定合同詐騙罪?
【核心提示:司法實踐中,將抵押貸款用于賭博和揮霍,到期后又躲避債務的,都可以依照詐騙罪或者合同詐騙罪處理?!?/p>
張明楷:用真實身份租賃汽車并不代表沒有虛構事實,虛構事實還包括掩蓋心理事實。本案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行為,從數額巨大這點看,行為人已經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構成合同詐騙罪。
劉祥林:本案判斷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難點在于判斷騙的是誰,誰受了損失,抵押出去的車輛是否有可能贖回。如果將汽車抵押給賭場、高利貸者,就應當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傊?,辦案人員應當從行為人是否具有返還的意圖、這種返還是否能夠實現的角度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實踐中,將抵押款用于賭博和揮霍,到期后又躲避債務的,都可以依照詐騙罪或者合同詐騙罪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