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詐騙的認定是怎樣的

導讀:
詐騙罪是數額犯,行為人采用詐騙的方式騙取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構成詐騙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那么工程合同詐騙的認定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詐騙罪是數額犯,行為人采用詐騙的方式騙取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構成詐騙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關于工程合同詐騙的認定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刑法第224條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將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通常采用的欺騙手段概括為如下幾種: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合同詐騙的表現形式
(一)、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三、工程合同詐騙的認定是怎樣的
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立案。詐騙罪是數額犯,行為人采用詐騙的方式騙取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構成詐騙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夸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