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事故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

導讀: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屬于單位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屬于自然人犯罪。那么工程質量事故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屬于單位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屬于自然人犯罪。關于工程質量事故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兩者都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區分兩者的關鍵就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上述單位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卻沒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按不構成犯罪處理,或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或按有關建筑合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都以法定的嚴重后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但兩者具有明顯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屬于單位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屬于自然人犯罪。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重大責任事故罪則表現為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根據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后果特別嚴重的,即造成多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這里所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但是,對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來說,有時卻是明知故犯的。行為人明知是違反了國家規定,應當預見到可能發生嚴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到會發生某種嚴重后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后果。
根據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后果特別嚴重的,即造成多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號)
第十三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