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事故罪的認定是怎樣

導讀: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屬于單位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屬于自然人犯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重大責任事故罪則表現為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但其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偷工減料等則是故意的行為,應當預見到可能發生的后果仍故意作為,因此又有間接故意的因素。那么工程質量事故罪的認定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屬于單位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屬于自然人犯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重大責任事故罪則表現為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但其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偷工減料等則是故意的行為,應當預見到可能發生的后果仍故意作為,因此又有間接故意的因素。關于工程質量事故罪的認定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2、本罪與一般安全事故的界限
兩者都實施了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行為,區分兩者的關鍵就在于是否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果上述單位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卻沒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則按不構成犯罪處理,或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罰,或按有關建筑合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兩者都是過失犯罪,都以法定的嚴重后果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但兩者具有明顯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屬于單位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屬于自然人犯罪。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重大責任事故罪則表現為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1、在施工中偷工減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2、不按設計圖紙施工。
3、不按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1、客觀方面,必須有違反有關國家規定的行為;其次,必須存在降低質量標準的事實;第三,必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2、主觀方面,對于造成事故后果,一般是未能預見的過失行為。但其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偷工減料等則是故意的行為,應當預見到可能發生的后果仍故意作為,因此又有間接故意的因素。
3、犯罪的主體,是建設單位、建筑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是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作為單位的責任人,承擔刑罰的后果。
4、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相關建筑工程所帶來的生產、經營、工作及生活的公共安全。本罪所指的后果特別嚴重,是指公私財產損失特別巨大,人員傷亡情況特別嚴重,或者是給生產、工作和生活造成的損害特別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