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事故的事故類別是怎樣

導讀:
(三)自然災害事故指由于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二)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凡是工程質量不合格,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以上的成為質量事故。那么工程質量事故的事故類別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三)自然災害事故指由于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二)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凡是工程質量不合格,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以上的成為質量事故。關于工程質量事故的事故類別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2、按事故責任分類
(一)指導責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操作責任事故
指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規程或標準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三)自然災害事故
指由于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
3、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一)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工程項目實施中由于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三)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由于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致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根據我國GB/T19000-2000質量管理體系標準的規定,凡工程產品沒有滿足某個規定的要求,就稱之為質量不合格;而沒有滿足某個預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稱為質量缺陷。
所有的不符合質量要求和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情況,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低于5000元的稱為質量問題。
凡是工程質量不合格,必須進行返修,加固或報廢處理,由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以上的成為質量事故。
(1)修補處理。這是最常用的一類處理方案。通常當工程的某個檢驗批、分項或分部的質量雖未達到規定的規范、標準或設計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過修補或更換器具、設備后還可以達到要求的標準,又不影響使用功能和外觀要求,在此情況下,可以進行修補處理。
(2)返工處理。當工程質量未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存在的嚴重質量問題,對結構的使用和安全構成重大影響,且又無法通過修補處理的情況下,可對檢驗批、分項或分部甚至整個工程返工處理。
(3)不做處理。某些工程質量問題雖然不符合規定的要求和標準構成質量事故,但視其嚴重情況,經過分析、論證、法定檢測單位鑒定和設計等有關單位認可,對工程或結構使用及安全影響不大,也可不做專門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