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掛靠法律效力是怎樣

導讀:
就掛靠人與發包人的關系而言,因為掛靠人沒有相應的施工資質,也并未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與發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與發包人之間并不存在合同法律關系。發包人與掛靠人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其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過借用有施工資質企業名義的合法形式來掩蓋其規避監管、非法進行建設施工的目的,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施工合同因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而無效。而發包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確實不知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之間的掛靠行為的情形下,不能簡單地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認定已經成立的施工合同無效。那么建設工程掛靠法律效力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就掛靠人與發包人的關系而言,因為掛靠人沒有相應的施工資質,也并未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與發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與發包人之間并不存在合同法律關系。發包人與掛靠人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其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過借用有施工資質企業名義的合法形式來掩蓋其規避監管、非法進行建設施工的目的,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施工合同因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而無效。而發包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確實不知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之間的掛靠行為的情形下,不能簡單地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認定已經成立的施工合同無效。關于建設工程掛靠法律效力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掛靠方與被掛靠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及掛靠合同的效力分析
掛靠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特點:1、掛靠人或單位不具有施工資質,其施工能力以及責任承擔能力不足;2、被掛靠企業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3、掛靠方向被掛靠企業交付一定的費用。4、掛靠人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掛靠關系的以上特點充分反映了在掛靠方與被掛靠企業之間,施工資質純粹為二者的交易對象,這與我國實施建設施工領域市場準入機制的目的顯然是背道而馳,掛靠行為是在規避國家對建設工程項目的管理,使得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的難以有效控制,不僅使得國家公共利益、建設單位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也擾亂了建筑市場的正常秩序,引發大量的合同糾紛。
掛靠人或單位與被掛靠企業之間所簽訂的《工程聯合承包合同》、《內部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實質上是掛靠合同,我國《建筑法》第26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筑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上述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52條之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
就掛靠人與發包人的關系而言,因為掛靠人沒有相應的施工資質,也并未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與發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與發包人之間并不存在合同法律關系。而就被掛靠企業與發包方的關系而言,以被掛靠企業與發包方名義簽訂的合同已然存在,根據《解釋》第一條之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但小編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發包人的角度而言,掛靠人通過掛靠的方式承攬工程施工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發包人與掛靠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就已經知曉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之間存在掛靠行為;第二種情形,發包人與掛靠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并不知道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之間的掛靠行為,此時發包人是善意的,其處于受蒙騙的狀態。
在第一種情形下,發包人明知沒有施工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筑企業,以被掛靠企業名義訂立施工合同,而由掛靠人自主施工,發包人和掛靠人這種借用被掛靠企業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目的在于使得沒有相應施工能力的掛靠人進行違法的建筑活動,掛靠人、被掛靠企業與發包方在主觀上已經構成惡意串通,在客觀上則是規避了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擾亂建筑工程市場的正常秩序,危及工程質量安全。發包人與掛靠人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其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過借用有施工資質企業名義的合法形式來掩蓋其規避監管、非法進行建設施工的目的,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施工合同因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而無效。
而發包人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確實不知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之間的掛靠行為的情形下,不能簡單地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認定已經成立的施工合同無效。因為,在此種情形下,善意發包人的權益保護、被掛靠企業具有施工資質的事實、“名義承包人”被掛靠的可譴責性、被掛靠企業為掛靠人所提供的授權書以及對建筑行業的有效管理等等都是在判定施工合同效力時所必須考量的因素。從善意發包人的角度出發,其確實認為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是有施工資質的企業,而掛靠人在與其簽訂合同時也往往有被掛靠企業的授權書,這更是讓發包人無從得知掛靠人的掛靠行為。發包人認為與其簽訂合同的掛靠人是被掛靠企業的工作人員或者經授權而代理掛靠企業與其簽訂施工合同。而被掛靠企業允許掛靠人以其名義訂立施工合同的授權行為和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對已經盡到相關注意義務的發包人來講已經構成有權代理,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并且合同當事人為發包人和被掛靠的企業。
當然,以發包方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是否知曉掛靠行為作為判斷合同效力的依據在實踐操作中也存在難題,因為發包方在主觀上對掛靠行為是否知情是很難認定,很難取得發包方明確知曉或者明確不知曉掛靠行為的證據。但是,至少在發包方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確實不知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之間掛靠行為的情形下,應當保護誠實守信的善良發包方,維護交易穩定,而認可以發包人與被掛靠企業為主體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從表面上看,該合同承包人(被掛靠人)具有符合建設活動要求的相應資質條件,其合同主體符合法律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被掛靠人)之間簽訂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但實際上,承包人(被掛靠人)并不是實際的施工人,而是將其企業名稱、公章、資質證明出借給掛靠人,由掛靠人實際施工并履行合同相關義務,顯然,其行為違反了《建筑法》第26條第(2)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第(2)款的規定和《合同法》有關條款的規定,因此,雙方簽訂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無效,被掛靠人與掛靠人應對發包人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若發包人在知情的情況下仍與該被掛靠人簽訂合同的,則發包人也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至于發包人與承包人(被掛靠人)之間拖欠的工程價款,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來處理,即以工程是否驗收合格來區分處理。工程驗收合格的,則支持承包人(被掛靠人)向發包人支持工程價款的請求;工程驗收不合格的,則不支持承包人(被掛靠人)向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請求。另外需要強調的是,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被掛靠人作為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將無法行使,因為合同有效,是擁有和行使該項權利的基礎。
建設工程掛靠現實中非常常見,但是它的法律效力怎樣很少人了解,所以不清楚的還是多了解下。以上就是小編的資料整理。希望大家通過閱讀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建設工程掛靠法律效力是怎樣這個問題。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