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掛靠法律效力

導讀:
建設工程掛靠法律效力
如今是一個法制的社會,很多與生活息息相關的事情都離不開法律。在民事糾紛中,掛靠行為是較為普遍的違法現象,大多數人不理解其中含義。那建設工程掛靠的有關規定是什么?接下來,大律網的小編將向您介紹關于建設工程掛靠法律效力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建筑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建筑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在掛靠糾紛案件處理工作中,需要遵循的原則包括:合同相對性原則、利益衡量原則、例外原則。所謂的合同相對性原則主要指的是:合同簽訂一方能夠以合同為基礎向合同簽訂另一方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主要涵蓋合同主體、內容、責任相對性。
掛靠糾紛處理中,第三方在行使權力時也要遵守該原則,同時,該主張何掛靠人以及被掛靠企業之間糾紛處理的結果不會相互影響。所謂的利益衡量原則主要指的是:掛靠糾紛處理中,掛靠人、被掛靠單位以及第三方三者之間發生了真實的利益沖突,在利益位階定位工作中應該將社會利益、主流價值情況、利益衡量標準等內容進行結合,將利益協調犧牲最小化作為主要目標,然后開展價值衡量;所謂的例外原則主要指的是:掛靠糾紛處理中,存在兩種特殊情況,一種是掛靠人自身有良好的建筑資質,并且實際承包工程和掛靠人自身資質等級吻合,此時不能認定該工程承接存在的掛靠協議無效。原因是:建筑資質是建筑安全的根本保證,掛靠人自身的建設能力、安全措施能夠承包該工程,所以,即使出現資質假借問題,也應該認定該掛靠協議有效。另一種掛靠形式,該掛靠形式由被掛靠企業提供施工圖紙以及施工管理,并且由施工單位和掛靠人直接進行工程結算,此時,掛靠人已經融入被掛靠企業的工程管理中,即使雙方在交管理費方面存在掛靠協議,也應該認定該掛靠協議有效。
掛靠人以及被掛靠單位兩者間產生的掛靠合同糾紛處理中,如果已經認定掛靠協議無效;則被掛靠單位應該及時將管理費(稅款除外)返回給掛靠人;掛靠人對掛靠協議所包含工程的債權債務,具有承擔義務。對于已經上繳的稅款,視為該掛靠工程應該繳納的稅款,并且已經證實繳納交納,不返還。工程項目掛靠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先應該對第三方合同的相對人進行確定,如果相對人是掛靠人,則責任就應該由掛靠人承擔。如果合同相對人是被掛靠單位時,被掛靠單位與掛靠人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般來說,買賣合同只是買賣雙方存在權利義務關系,和合同以外第三人無關。如果掛靠人使用自己名義對外簽訂買賣合同,應該及時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不能涉及到掛靠關系。如果掛靠人使用被掛靠單位或被掛靠單位分支機構的名義對外簽訂買賣、借貸合同,那么時合同雙方主體是被掛靠單位業與第三人,被掛靠單位應該承擔的責任。
1、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資質等級低的建筑施工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不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以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通過名義上的聯營、合作、內部承包等其他方式變相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