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掛靠與轉包是什么

導讀:
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現場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由于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轉包人與接受轉包人之間,以及被掛靠人和掛靠人之間,都是相對獨立的經濟主體,都不可避免地存在賬目上的獨立核算。根據國務院2000年1月30日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那么建設工程掛靠與轉包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現場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由于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轉包人與接受轉包人之間,以及被掛靠人和掛靠人之間,都是相對獨立的經濟主體,都不可避免地存在賬目上的獨立核算。根據國務院2000年1月30日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關于建設工程掛靠與轉包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現場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由于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
首先,二者具有主體上的相似性,即都存在名義上的承包人和實際施工人。雖然轉包的認定不以接受轉包方沒有相應資質為條件,但事實上在轉包的情形下,實際施工人幾乎都是沒有相應資質的,和掛靠人的情況完全一致。
其次,二者具有人事上的相似性。由于不管是轉包還是掛靠,工程都由實際施工人負責,也就使得工程管理也由實際施工人來掌控,實踐中往往均表現為管理人員與名義承包人之間沒有勞動關系,是由實際施工人派駐的,而這里的實際施工人是認定為接受轉包人還是掛靠人,并不能從人事關系本身判斷。
再次,二者具有財務上的相似性。轉包人與接受轉包人之間,以及被掛靠人和掛靠人之間,都是相對獨立的經濟主體,都不可避免地存在賬目上的獨立核算。而且不論是轉包還是掛靠,發包人往往對此并非不知情,也普遍存在發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的款項支付關系。此外,接受轉包人和掛靠人作為實際施工人,都存在以自己名義直接對外發生諸如購買建材等財務關系的情況。
最后,二者具有利潤形式的相似性。雖然轉包人的利潤通過差價實現,而被掛靠人的利潤則通過諸如管理費等各種名目實現,但二者往往均表現為工程價款的一個固定比例。由于轉包和掛靠都需要合法的外衣,比如簽訂所謂內部承包合同,所以這種利潤性質其實很難通過合同文本判明。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反建筑法的規定進行分包的,轉(分)包合同無效。根據國務院2000年1月30日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小編溫馨提示:非法轉包是無效的,法律上并不會進行認可。如果造成安全事故的話,當事人還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以上內容就是小編為你整理的關于建設工程掛靠與轉包是什么的相關知識,希望在工作和學習中能夠幫助到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