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掛靠與轉包的區別是什么

導讀:
故而在掛靠中,法律規定往往向發包人傾斜,出借資質方應對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盡管如此,如果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還是可以請求發包人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至于出借資質方與掛靠人之間的掛靠合同關系是否無效,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確規定工程掛靠和轉包理解后就很容易區分,在將來有需要的時候可以用。希望大家通過閱讀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工程掛靠與轉包的區別是什么這個問題。那么工程掛靠與轉包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故而在掛靠中,法律規定往往向發包人傾斜,出借資質方應對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盡管如此,如果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還是可以請求發包人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至于出借資質方與掛靠人之間的掛靠合同關系是否無效,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確規定工程掛靠和轉包理解后就很容易區分,在將來有需要的時候可以用。希望大家通過閱讀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工程掛靠與轉包的區別是什么這個問題。關于工程掛靠與轉包的區別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筑業而言,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經營行為的自然人)為掛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并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掛靠”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
與違法分包一樣,承包人的轉包行為往往擾亂建筑市場秩序,實際施工人的利益難以保障。因此,在轉包中,法律傾向于保護實際施工人的利益,實際施工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具體參見:
《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變更了《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因掛靠中實際施工人缺乏相應建筑資質,導致建筑工程質量往往難以保障,影響發包人的利益。故而在掛靠中,法律規定往往向發包人傾斜,出借資質方應對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與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盡管如此,如果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還是可以請求發包人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具體參見:
《司法解釋二》第四條規定: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司法解釋一》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前述《工程轉包與掛靠的認定與甄別》一文認為,結合《司法解釋一》第一條與第四條的規定,可以得出“對于轉包而言,轉包合同無效而承包合同有效;對于掛靠而言,不僅掛靠合同無效,而且承包合同也無效”的結論。這種觀點是錯誤的,這兩條規定規制的都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而非掛靠關系。至于出借資質方與掛靠人(實際施工人)之間的掛靠合同關系是否無效,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確規定
工程掛靠和轉包理解后就很容易區分,在將來有需要的時候可以用。以上就是小編的資料整理。希望大家通過閱讀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工程掛靠與轉包的區別是什么這個問題。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