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承包方與轉包方民事責任的區別

導讀:
我們通常將建設方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稱為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將承包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施工合同稱為轉包合同,將轉包合同中的發包人稱為轉包人,將轉包合同中的承包人稱為轉承包人或者實際施工人。因為工程轉包合同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了建設方的合法權益,因此,轉包合同總是藏在暗處。綜上所述,就是小編分享的關于建設工程承包方與轉包方民事責任的區別的相關知識。但是不管是建設工程的承包方或者說是轉包方,如果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繳納應付賬款,都必須承擔一定的違約金。那么建設工程承包方與轉包方民事責任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們通常將建設方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稱為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將承包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施工合同稱為轉包合同,將轉包合同中的發包人稱為轉包人,將轉包合同中的承包人稱為轉承包人或者實際施工人。因為工程轉包合同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了建設方的合法權益,因此,轉包合同總是藏在暗處。綜上所述,就是小編分享的關于建設工程承包方與轉包方民事責任的區別的相關知識。但是不管是建設工程的承包方或者說是轉包方,如果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繳納應付賬款,都必須承擔一定的違約金。關于建設工程承包方與轉包方民事責任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發包方有權要求限期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償付逾期的違約金。
(3)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合同規定,償付逾期的違約金。
(1)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等,除工程日期得予順延外,還應償付承包方因此造成停工、窩工的實際損失。
(2)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3)由于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未按期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設計,按承包方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4)工程未經驗收,提前使用,發現質量問題,自己承擔責任。
(5)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或付工程費,償付逾期的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由此可見,工程轉包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承包人自己不履行合同約定的施工義務,將工程全部轉給第三人施工;另一種是承包人將工程肢解后,分包給不同的第三人施工。我們通常將建設方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稱為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將承包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施工合同稱為轉包合同,將轉包合同中的發包人稱為轉包人,將轉包合同中的承包人稱為轉承包人或者實際施工人。
因為工程轉包合同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了建設方的合法權益,因此,轉包合同總是藏在暗處。建設方如何發現建設工程轉包,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收集書面的工程轉包合同;
2、了解承包方工程項目部的主要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資質是否在承包人單位備案;
3、了解工程項目部的主要工程技術人員是否與承包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是否繳納了社會保險;
4、工程分包合同,設備采購合同,材料采購合同是否由承包單位簽訂,是否由承包單位付款;等等。
綜上所述,就是小編分享的關于建設工程承包方與轉包方民事責任的區別的相關知識。兩者的區別就是如果出現事故,受害最大的就是建設方。但是不管是建設工程的承包方或者說是轉包方,如果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繳納應付賬款,都必須承擔一定的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