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轉包和分包的區別

導讀:
在建筑工程行業,我們常聽到轉包和分包這兩個概念,這兩個概念該如何理解,它們之間又有何區別,法律上對分包和轉包的規定又有哪些?工程轉包1、定義: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中規定的轉包的定義為: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如果承包人在征得發包人同意后,僅是將其次工程或工程的少部分發包給第三人,并對整個建設工程進行管理,則是合法分包。那么建設工程轉包和分包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建筑工程行業,我們常聽到轉包和分包這兩個概念,這兩個概念該如何理解,它們之間又有何區別,法律上對分包和轉包的規定又有哪些?工程轉包1、定義: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中規定的轉包的定義為: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如果承包人在征得發包人同意后,僅是將其次工程或工程的少部分發包給第三人,并對整個建設工程進行管理,則是合法分包。關于建設工程轉包和分包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建筑工程行業,我們常聽到轉包和分包這兩個概念,這兩個概念該如何理解,它們之間又有何區別,法律上對分包和轉包的規定又有哪些?這些常見的問題,您是否了解呢?
工程轉包
1、定義: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中規定的轉包的定義為: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因此轉包又可通俗的理解為: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倒手轉讓給第三人,使該第三人實際上成為該建設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為。
2、工程轉包的界定:我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2.1 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2.2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2.3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2.4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采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2.5 勞務分包單位承包的范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2.6 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2.7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工程分包
1、定義: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2、違法分包的界定:根據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2.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2.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2.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兩者的區別
對于轉包行為,法條是直接予以界定;而對于分包行為,法條則只對違法分包行為進行界定。看似不同,實則一樣,因為上述法條都是在對違法行為進行界定。一句話概之,就是法律對轉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分包則只有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才不被禁止。而轉包與合法分包的區別則體現在下面兩個方面:
1、承包人是否將全部工程或工程的主要部分發包給第三人。如果是,則可以認定是一種轉包行為。如果承包人在征得發包人同意后,僅是將其次工程或工程的少部分發包給第三人,并對整個建設工程進行管理,則是合法分包。
2、承包人在將工程發包后是否對工程進行管理。在轉包中總承包人通常收取一定的管理費后便把工程全部轉交給第三人,對于其承包后如何施工不再管理,而在分包中的總承包單位則需要獨立完成工程的主體結構建設,并對分包的施工進行管理和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