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方和承包方的區別

導讀:
發包方和承包方的區別
發包方是指什么?
發包方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在承包經營活動中,發包方是發包行為的主體。
在我國,發包方的主要職能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確定企業是否承包以及采取發包方式;
2、根據企業的內部條件和外部環境的變化來決定承包形式、承包期限和發包對象,并對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
3、直接或組織專門的機構考評和選拔承包經營者。
4、簽訂承包合同,簽發經營證書,并直接或授權某些專門機構對承包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以及對承包經營者的承包經營效果進行評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什么是發包方?
發包是指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一并交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完成或者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一項或幾項交給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行為。發包方就是實施發包行為的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發包方和承包方的區別?
承包方是指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承包人有時也稱承包單位、施工企業、施工人。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
承包方與發包方的區別:
1、概念不同。發包人是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承包人是指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
2、責任不同。發包方是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承包方是承包單位、施工企業、施工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方可以與總承包方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方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