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轉包、分包、內部承包及勞務分包的區別

導讀:
工程轉包、分包、內部承包及勞務分包的區別
工程轉包、分包、內部承包及勞務分包之間有什么區別?首先,建筑工程的轉包和違法分包為法律、法規所禁止,區別工程分包與轉包的三個基本原則。另外工程分包與勞務分包的主要區別和轉包與勞務分包的區別也有具體的分辨要點,下面由大律網小編在本文整理介紹相關內容。
1、工程轉包與分包的區別
建筑工程的轉包和違法分包為法律、法規所禁止,但在實際中又普遍存在。
區別工程分包與轉包的三個基本原則:
第一,承包人是否將全部工程或工程的主要部分發包給第三人。如果是,則可認定是一種轉包行為。如果承包人在征得發包人同意后,僅是將次要工程或工程的少部分發包給第三人,并對整個建設工程進行管理,則是合法分包。
第二,承包人在將工程發包后是否對工程進行管理。在轉包中總承包人通常收取一定的管理費后便把工程全部轉交給第三人,對于其承包后如何施工不再管理,而分包中的總包單位則需要獨立完成工程的主體結構建設,并對分包的施工過程進行管理和控制。
第三,法律對二者的限制不同。建筑工程轉包為法律所禁止。但在法律限定的范圍內,分包是合法的。其區別主要體現為:
(1)對應主體不同。轉包發生在總承包人和轉承包人之間;分包合同則發生在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
(2)對象指向不同。轉包的對象是建設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而分包僅指部分項目的工程,是承發包合同中一部分。
(3)合同效力不同。轉包屬于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的無效行為;分包屬合法行為,法律對分包并不禁止。
(4)對應的義務不同。轉包合同中,總承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全部義務,不履行施工、管理、技術指導等責任;而分包合同中,總承包人成立項目部,派出專業技術人員對分承包人的工作內容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2、工程分包與勞務分包的主要區別
(1)工程分包人是取得總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體工程;工程勞務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勞務,提供勞動力。
(2)工程分包單位以自己的勞動力、設備、原材料、管理等獨立完成分包工程;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務即勞動力要和承包人的設備、原材料結合。承包單位提供技術和管理,共同完成建設工程。
(3)承包單位進行分包工程,需經過業主的同意;承包單位進行勞務分包不需要業主同意。
(4)工程分包要對分包工程進行施工中的管理,工程承包對分包人的管理是協調上的管理,基本上不干涉分包人的內部事務,承包人收取分包人的管理費;工程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動,是工程承包人工程建設內容的一部分,屬于工程承包人的內部勞動,工程承包人要對勞務分包人提供的勞動力進行直接管理,但不能收取管理費。
(5)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結算的是工程價款;勞務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結算的是工費,是按工日的單價和工日的總數量進行結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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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轉包與勞務分包的區別
《最高院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明確規定轉包無效,第七條明確規定: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轉包建設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不予支持。因此轉包與勞務分包存在著顯著的區別:
(1)對象不同。轉包的對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項的工程;而勞務分包僅指向工程中的勞務。在轉包的情況下,轉包人是將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任務轉讓給轉承包人,包括建設工程任務中的經濟技術責任,管理責任及勞務作業任務;而勞務分包的情況下,勞務作業發包人僅將其承包建設工程任務中的勞務作業任務分包給勞務作業承包人。
(2)合同效力不同。轉包屬于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的無效行為;而勞務分包屬合法行為,法律對勞務分包并不禁止。如前文所述《司法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依法進行的勞務分包合法有效,不同于轉包,只要認定為轉包行為均無效。
(3)法律后果不同。轉包的雙方對因此造成的質量或其它問題要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勞務分包雙方互相按合同承擔相應責任,并不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4、轉包與內部承包的區別
(1)性質不同。轉包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進行的,而內部承包中發包方與承包方除具備平等民事主體間的合同關系外,還應存在一個上下級間行政隸屬上的管理關系。
(2)效力不同。我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所以,轉包是無效的。而內部承包實際上是建筑企業的一種內部經營方式,是明確公司與職工權利義務關系而進行的分工,而這種分工并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規所禁止的,所以從效力的認定上,內部承包是成立并生效的。
(3)法律后果不同。轉包的雙方對因此造成的質量或其它問題要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內部承包是一種企業的內部經營方式,是一種內部分工,那么,承包人因工程對外所發生的民事行為實際上是代表或代理發包人所履行的職務行為或代理行為,則由此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都應由發包人承擔,比如工程所產生的結算行為、債務關系、違約責任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