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掛靠糾紛的管轄

導讀:
建設工程掛靠糾紛的管轄
建設工程一般是屬于所需資金、財力物力比較大的一項工程,通常需要承包者具有一定的資質,當建設工程掛靠產生糾紛時,亦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但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也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關于建設工程掛靠糾紛的管轄?接下來由大律網小編詳細為您介紹!
建筑工程掛靠糾紛法院管轄權因無具體案情,只能總體說下,請做好對應。
1、如果有約定,遵循約定。約定的一般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2、無約定,適用一般管轄,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3、如果你是客戶,可以把掛靠方、被掛靠方列為共同被告。
4、選擇多個法院的,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司法解釋)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即由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建筑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建筑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之間的掛靠行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審理涉及掛靠糾紛時,對于掛靠人與被掛靠企業簽訂的《合作協議》、《分包協議》或《內部承包協議》一般都認定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也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3、關于被掛靠企業與業主方簽訂的總承包施工合同效力問題。關于被掛靠企業與業主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學界主流觀點均認同司法解釋的意見,該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因此,只要是確有證據證明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業主方簽訂總承包施工合同,則該施工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
其實橋梁垮塌事故、樓房質量安全事故時有發生,造成巨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引發人們對建筑質量、施工安全和建筑企業資質問題的強烈關注。建筑師、建造師數量是衡量建筑企業資質的重要指標,一些專業技術人員不夠的建筑企業打起證書掛靠的歪主意,將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技術人員掛靠在企業名下,大量中介公司則做起了這種資質轉租的生意。證書掛靠生意紅火,已成為建筑行業公開的秘密。也因此給建造師帶來相應的風險:
(1)項目質量安全帶來的風險。由于實行項目經理質量責任終身制,一旦發生質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場,也很可能要承擔本不屬于建造師的責任,如果認定建造師有違規行為,輕則吊銷執業證書,重則處以刑罰,這就得不償失了。
(2)企業違約帶來的風險。由于一級建造師掛靠本身就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應屬于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如果用人單位不按協議約定支付掛靠費用,不按協議的范圍或超出協議的范圍使用證書時,建造師的約定利益將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3)證書本身的風險。一級建造師一般是兩到三年進行一次年檢,一旦發現一級建造師掛靠的違規現象,那么年檢將無法通過,因此也就無法再繼續執業。
建筑業資質危險掛靠、工程層層轉包,早已是業內不成文的秘密,如有資質的建筑業企業使用無資質的勞務包工頭、將勞務層層分包、拒簽勞務合同等。我國將建筑行業單位資質和個人資質捆綁,要求持證者須在有資質的單位注冊才能執業。這不同于西方強調個人資質,由個人建立建筑師或建造師事務所,事務所和客戶之間用市場手段來約束。對個人資質進行約束,是未來建筑行業市場化改革的必然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