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解除的依據

導讀: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產生的后果是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新的合同法律關系或消滅原有的法律關系。違約方不得以變更后合同的規定為借口,逃避責任。那么借款合同解除的依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產生的后果是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新的合同法律關系或消滅原有的法律關系。違約方不得以變更后合同的規定為借口,逃避責任。關于借款合同解除的依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民間借款合同中既約定利息又約定違約金的處理。如果民間借貸合同中對借款人逾期歸還借款的違約責任,既約定了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約定了高額的違約金,對于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或罰息部分,由于違反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法院應依職權認定無效,只保護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以內的利息。
2、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高額違約金調整的標準是守約方的損失。借款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其標的物是貨幣,對于貸款人來說,如果借款人不按期歸還借款,其所遭受的損失只能是借款利息。
1、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承辦人應具有合法資格。合同的變更或解除產生的后果是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新的合同法律關系或消滅原有的法律關系。盡管合同當事人資格因在簽訂時已經審查確定,變更或解除時可不必審查,但承辦人的資格仍應審查。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合同承辦人因情況變化是會發生變化的。
2、合同一方的承辦人、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動,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合同。因為合同原承辦人或原法定代表人經辦的合同不是為他們個人,而是為單位簽訂的,合同的義務人應是單位而不是他們個人。
3、借款合同變更或解除時,借款人已經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應按原借款合同的規定償付。
4、在變更協議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依然有效。在此期間的任何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的行為,均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不得以變更后合同的規定為借口,逃避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