識破合同“貓膩”是維權的關鍵

導讀:
在“3·15”來臨之際,有關調查發現,目前消費者還并未充分意識到用旅游合同來維權,旅游合同甚至成為旅行社的擋箭牌。據了解,李先生一家三口過年期間報名參加了旅行社“埃及十日游”的線路,后轉由另一家旅行社帶領出境,由于埃及局勢緊張,轉機迪拜時取消了行程。李先生和其他同團人員被告知最早返回國內的航班為2月3日起飛,這期間他們只能留在迪拜,于是行程改為“迪拜六日游”。為了補上“縮水”的差價,旅行社提出給每位團員補1000元,這1000元用旅行社提供的3個自費項目抵消。單方“變更權”暗含降低標準調查顯示,多數有關旅游服務標準的糾紛都與“非可抗力”有關。那么識破合同“貓膩”是維權的關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3·15”來臨之際,有關調查發現,目前消費者還并未充分意識到用旅游合同來維權,旅游合同甚至成為旅行社的擋箭牌。據了解,李先生一家三口過年期間報名參加了旅行社“埃及十日游”的線路,后轉由另一家旅行社帶領出境,由于埃及局勢緊張,轉機迪拜時取消了行程。李先生和其他同團人員被告知最早返回國內的航班為2月3日起飛,這期間他們只能留在迪拜,于是行程改為“迪拜六日游”。為了補上“縮水”的差價,旅行社提出給每位團員補1000元,這1000元用旅行社提供的3個自費項目抵消。單方“變更權”暗含降低標準調查顯示,多數有關旅游服務標準的糾紛都與“非可抗力”有關。關于識破合同“貓膩”是維權的關鍵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國家旅游局發布的《2010年全國旅游投訴情況通報》顯示,投訴降低服務標準的問題居首位,占投訴總數的19.33%。在“3·15”來臨之際,有關調查發現,目前消費者還并未充分意識到用旅游合同來維權,旅游合同甚至成為旅行社的擋箭牌。
更改行程安排沒有補充協議
雖然春節已過去一個月了,但李先生的春節游糾紛仍未解決。據了解,李先生一家三口過年期間報名參加了旅行社“埃及十日游”的線路,后轉由另一家旅行社帶領出境,由于埃及局勢緊張,轉機迪拜時取消了行程。李先生和其他同團人員被告知最早返回國內的航班為2月3日起飛,這期間他們只能留在迪拜,于是行程改為“迪拜六日游”。為了補上“縮水”的差價,旅行社提出給每位團員補1000元,這1000元用旅行社提供的3個自費項目抵消。李先生對于差價補償問題方面存在疑問。行程由10天改為6天,且有一天在飛機上度過,差價不可能僅為1000元。此外,李先生對于用來抵消差價的3個自費項目的收費也存在疑問。
對此,業內人士分析,由于外力導致行程改變,游客最好能夠與導游算清接待標準,如果降低了接待標準,對于賠付事宜應達成書面協議。由于當時采取了默認態度,讓旅行社掌握了主動權。
單方“變更權”暗含降低標準
調查顯示,多數有關旅游服務標準的糾紛都與“非可抗力”有關。據了解,在實際旅游活動中,由于受天氣變化、交通阻塞、游客耽擱等因素的影響,會給以后的行程帶來不便,旅行社在征得游客的同意并不減少景點的前提下,可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對旅游行程做相應的變更。
不過有不少旅行社卻往往在合同中直接約定“旅行社在不減少旅游項目的前提下,可以對旅游行程做相應的變更”,游客如不注意,就等于變相承認旅行社的單方“變更權”。筆者在一家旅行社的“日本本州全景6日”的行程中看到以下事項:“如因境外特殊節日或展覽會期間造成酒店客滿,可能住宿離市區較遠酒店。”其含義就是如遇特殊原因,旅行社可能降低合同中標明的住宿標準,它很容易被游客忽視。
不過,法律界人士認為消費者對此類事件依然有法可依。民法上有重大誤解或者格式合同的規定,如果屬于游客重大誤解或者旅行社提供格式合同的情況下做出明顯不利于游客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通過訴訟解除合同或者訴請法院做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判決。[page]
景點安排豐富警惕“車游”觀花
據業內人士透露,目前旅游合同中關于行程安排的事項常會出現“車游”字樣,一般會顯示“車游×景點”,因為字體設置不明顯,游客容易忽略。其實“車游”就是不下車,在旅游巴士內欣賞車外景觀,旅行社不會負擔景點費用,這在華東線路中常會出現。在游客看來,這種游覽方式很難達到旅游效果,其實是旅行社降低了游覽標準。不過,由于合同中有明確規定,游客一般很難投訴成功。
因此,對于旅游合同中的細節,游客必須睜大雙眼,否則會被旅行社當作降低服務標準的擋箭牌。業內人士認為,游客在旅游過程中的取證非常重要,目前成功維權的案例都是因為游客具備照片、影像等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