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財產AA制” 能否對抗第三人

導讀: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價值觀的轉變,年輕夫妻結婚之前約定雙方“財產AA制”,互不干涉各自私生活等事情已經越來越常態化。“財產AA制”在一定程度上帶給夫妻經濟獨立、自主的快感,方便了夫妻之間財產管理和分割。在庭審中,小海以自己和小麗“財產AA制”為由進行答辯,認為這20萬元是以小麗個人名義借的,屬于其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因此不同意償還。但同時,小麗也認可自己在借款時并沒有向小強說自己和小海夫妻之間實行“財產AA制”,小強不知情。”所以,該案中小麗和小海之間有關“財產AA制”的約定,對他們夫妻二人是有效的。“第三人知道”是關鍵。那么夫妻約定“財產AA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價值觀的轉變,年輕夫妻結婚之前約定雙方“財產AA制”,互不干涉各自私生活等事情已經越來越常態化。“財產AA制”在一定程度上帶給夫妻經濟獨立、自主的快感,方便了夫妻之間財產管理和分割。在庭審中,小海以自己和小麗“財產AA制”為由進行答辯,認為這20萬元是以小麗個人名義借的,屬于其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因此不同意償還。但同時,小麗也認可自己在借款時并沒有向小強說自己和小海夫妻之間實行“財產AA制”,小強不知情。”所以,該案中小麗和小海之間有關“財產AA制”的約定,對他們夫妻二人是有效的。“第三人知道”是關鍵。關于夫妻約定“財產AA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價值觀的轉變,年輕夫妻結婚之前約定雙方“財產AA制”,互不干涉各自私生活等事情已經越來越常態化。身邊有這樣的一對夫妻,父母、親戚朋友也都坦然接受而非“嗤之以鼻”表示不解。“財產AA制”在一定程度上帶給夫妻經濟獨立、自主的快感,方便了夫妻之間財產管理和分割。但是這份協議畢竟只是發生在夫妻之間,如果第三方債主拿著借條找上門來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要求二人共同承擔,另一方能不能以“財產AA制”為由保護自己的財產還需要斟酌。
案例:白領夫妻約定財產“AA”制第三人不知情夫妻共同償還
80后夫妻小麗和小海都畢業于國內知名大學,小海更是曾留學美國三年,風華正茂的兩人都有一份收入不菲的工作。個性都很強、思想都比較“潮”的兩人在結婚前在雙方父母的見證下簽訂了一份“財產AA制協議”,約定雙方財產歸各自所有,經濟分別獨立,各自的債務由個人償還,互不干涉。2014年,小麗辭職自己獨立創業,因為開店需要以個人名義向一位好友小強借款20萬元,約定一年以后還清。后因經營不善,小麗無法按期歸還借款,小強無奈將小麗和小海一起訴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償還20萬元借款。
在庭審中,小海以自己和小麗“財產AA制”為由進行答辯,認為這20萬元是以小麗個人名義借的,屬于其個人債務,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因此不同意償還。
對于小海的答辯意見,小麗表示認可,承認這屬于自己一個人的債務,應該由自己一個人承擔。但同時,小麗也認可自己在借款時并沒有向小強說自己和小海夫妻之間實行“財產AA制”,小強不知情。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小麗和小海雖然約定雙方財產AA制,但是小強作為第三人是不知情的,所以這筆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由小麗和小海共同償還。
【法官說法】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所有的方式,這種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該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所以,該案中小麗和小海之間有關“財產AA制”的約定,對他們夫妻二人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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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夫妻之間有關財產的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尤其是債權人?“第三人知道”是關鍵。在現實生活中,對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進行約定,甚至婚前財產、婚姻存續期間特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進行約定,即使對這種約定進行了公證,夫妻以外的人是很難知道的;事實上,對大多數夫妻來說,他們也不愿將這種約定對外進行公示。因此,在夫或妻一方對外負有債務時,債權人是很難知道他們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否有約定。在此情況下,如果要求債權人或第三人知道,或者推定他們應當知道,就勢必損害債權人或第三人利益,使其合法債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也容易使夫或妻以有約定為借口而逃避債務。因此,第三人是否明知,應當應當由夫或妻已明白、清楚地告知第三人。是否已告知,也應當由夫或妻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就不能以有約定為由而對抗第三人。
【法官提示】
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協議具有對內和對外兩方面的效力。對內,只要該協議是夫妻自愿簽訂,不損害他人或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強制性法規等規定,一般都是有效的,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一定的約束力,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變更、撤銷等。對外,是指夫妻之間財產約定對于第三人的效力,根據法律規定是以“第三人知道”為關鍵。第三人知道約定,則約定財產制對第三人有效,夫妻一方不需要對另一方的個人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如果不知道,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有約定拒絕承擔另一方個人債務,應先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先對第三人清償債務,夫妻中非債務人的一方可以依據雙方之間的約定向另一方追償。而關于第三人是否“知道”有此約定,則需該夫妻舉證證明,這樣的證據可以是夫妻一方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注明的內容,或者第三人出具的知道該約定的聲明書等等。因此,要想約定財產制對外有效,夫妻一定要告知第三人。
(原標題:夫妻約定“財產AA制”“雙重效力”你需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