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對外效力涉及第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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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一離婚財產協議不同于夫妻財產約定。由于離婚財產協議涉及身份問題因此離婚財產協議本身也是附條件的財產協議只有離婚了夫妻婚姻身份關系解除了離婚財產協議才會生效。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了一種可以反悔的特殊情形就是夫妻約定一方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另一方如果沒有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繼續履行財產協議辦理房產過戶不會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司法解釋規定如下“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那么離婚協議和夫妻財產約定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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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我國1980年《婚姻法》確立了夫妻財產約定制。夫妻雙方簽訂相應的婚前、婚后財產約定協議,將無法確定獲取時間的財產約定為被執行人配偶的婚前財產,或約定為雙方父母對被執行人配偶的個人贈與;夫妻將主要共同財產的歸屬進行公證分割,并將主要財產約定公證至被執行人配偶名下。夫妻財產約定是夫妻雙方內部之間的債務分擔,不涉及夫妻與債權人之間關系性質,對共同債務夫妻財產約定并不改變夫妻與債權人關系性質,并不免除雙方的連帶清償責任。因些,在執行中如何理解和認定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不容回避。那么如何認定夫妻財產約定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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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3、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那么夫妻共同財產沒有約定按照什么方式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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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離婚協議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離婚協議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離婚協議書中涉及他給你錢款如何約定處理假如你們的離婚協議中涉及他給你金錢最好詳細明確給付的詳細金額和詳細期限之外另行商定他不按以上劃定履行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假如你們的離婚協議中涉及他給你金錢最好詳細明確給付的詳細金額和詳細期限之外另行商定他不按以上劃定履行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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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綜上所述,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確實具有法律效力,但前提是必須滿足一定的法律條件,是的,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是有效的,4、是的,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是有效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婚內財產協議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夫妻約定財產協議婚內財產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視具體情況而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夫妻可以自愿簽訂夫妻婚內財產協議,并且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根據協議的規定進行財產分割。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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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必須明確的是,婚內雙方協商寫下的財產分配協議屬于意思自治的體現,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并且不違法的話,那么其協議書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要注意的一點是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樣形式才是有效的,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的情況下簽定的婚內財產協議,就是有效的,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6、婚內財產協議是有效的,經夫妻雙方簽字確認,且內容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婚內財產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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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財產約定有如下幾個特征:第一,約定財產的廣泛性。除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第二,約定時間的不特定性。在這里,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由于夫妻財產的約定具有對外效力,故要求夫妻財產約定必須遵守三項原則:一是,自愿原則。任何違背公平原則的夫妻財產契約,都是無效的。那么夫妻財產約定應該遵循哪些特征與原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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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解析夫妻財產約定制是指夫妻以契約方式約定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歸屬管理使用處分收益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等事項并排除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制度。它不僅是調節夫妻財產關系的主要依據同時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問題。夫妻關系是家庭關系的基礎夫妻的財產關系是家庭穩定的關鍵。因此夫妻財產約定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夫妻雙方產生效力法院不宜干涉更不能強制性變更或者撤銷否則會對私權力造成嚴重侵害。而且在該案中,執行申請人不必通過法院確認該協議無效就可以達到維護債權的目的比如說以債權債務關系另行起訴張美鳳。那么夫妻自行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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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關于涉及夫妻債務司法解釋是將會按照一個平等的分攤的原則來進行處理。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那么關于涉及夫妻債務司法解釋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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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就目前司法實踐而言,借條是確定借貸關系、認定借款事實重要依據,因此社會上有些夫妻為了開玩笑或是哄對方開心而相互借款打欠條,這種行為是不可取的,一旦雙方感情不和離婚或發生重大分歧時,往往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第二、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婚后雙方共同生活多年,離婚時出借方要求另一方償還借款,首先,夫妻之間可以成立借貸法律關系,夫妻之間協議約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夫妻一方用于個人事務,應視為雙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該協議有效,雙方應按借款協議履行,再次,涉及到訴訟時效問題,因出借的標的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未解除婚姻關系時無法分清彼此的具體數額,故訴訟時效應從離婚時才開始起算最后,如果一方是以個人財產出借,盡管雙方存在婚姻關系,也應按照訴訟時效的規定處理,離婚時出借方要求對方償還借款,對方關于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不能成立,欠條體現的正是原告的債權和被告的債務,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所借的財物應認定為個人財產,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計算。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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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所謂婚前財產公證就是未婚夫妻或已婚夫妻對婚前的財產歸屬進行約定并對這個約定辦理公證由公證處對雙方的簽約行為和協議內容是否真實合法進行審查確保夫妻雙方今后發生糾紛時可以有效保護各自的合法權益,如果夫妻雙方有通過簽訂書面的財產協議約定婚前財產婚后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與婚后財產一起,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平等分割,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人有兩種,未婚夫妻只是其中之一已婚夫妻也可辦理只不過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而不涉及婚后雙方取得的財產因此稱作“婚前財產協議公證”。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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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不同觀點:1、有些法官認為,夫妻財產約定是涉及身份關系的協議,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將一方房產變更為另一方個人房產或變更為夫妻共有財產,此類約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約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依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判決房產歸屬,不支持拿出房產一方依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主張撤銷贈與。而夫妻財產約定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的內容,所以,我們認為對夫妻財產約定來直接適用《合同法》的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是不妥當的。那么如何確定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效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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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除了婚前財產和債務,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的貢獻程度也會影響婚后財產的分割,根據新婚姻法,婚后財產分割要根據一系列因素來進行判斷,包括婚前財產、債務、貢獻程度以及婚姻期間的生活費用等,在婚后財產分割中,夫妻雙方的債務也需要考慮,根據新婚姻法第四十條,夫妻雙方可以協商決定各自在婚姻中的貢獻程度,并根據這一程度來分割財產,在實際操作中,建議夫妻雙方在婚前就制定好婚后財產分割的協議書,并在婚前財產進行公證,以便在分割時減少糾紛,婚姻是兩個人的承諾和約定,而婚后財產分割涉及到夫妻雙方共同努力所得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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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財產約定有效的條件: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即可依法生效,對雙方產生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二、進行夫妻財產約定的注意事項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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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夫妻的財產約定是夫妻雙方對其財產的一種處分,對夫妻雙方當然有約束力。《民法典》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此可見,夫妻的財產約定只有在夫或妻對外負有債務,并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時,才對第三人有效。對于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時,則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明示協議,即婚姻當事人明確約定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的協議。約定財產制協議,是指夫妻排除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時,根據法定方式在法定約定財產制的范圍內選擇一種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那么夫妻財產約定對外效力涉及第三人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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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是否有權予以撤銷?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元甲案例】婚內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嗎?離婚時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劉先生與90后的林女士經介紹認識,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們原本幸福美滿的生活背后,一場突如其來的經濟危機悄然降臨。自從孩子出生后,家庭開銷逐漸加大,由于兩人工作收入較低,夫妻倆人覺得網店生意能賺錢,于是在2019年,兩人經過協商入駐了網購平臺經營一家網店。原本希望開網店能夠賺錢彌補家庭開支,但沒想到由于兩人對于經營網店沒有經驗,沒過多久網店生意虧損欠了十萬塊錢。年輕的小夫妻大手大腳花錢習慣了,再加上養育孩子花銷不斷增長,林女士和劉先生開始入不敷出。 掉入網貸的深淵無法自拔 兩人在金錢的壓力下開始了網貸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間,林女士先后從××貸、××優品、××月付、×音、××白條、××花、××易、××借條、××卡、××花唄、××分期、××借等十幾個平臺進行借款,同時林女士還向親人分別借款12萬元、3.1萬元、3萬元等多筆借款。起初,這只是用來應對臨時的金錢周轉難題,但在一次次的還貸壓力之下,他們發現貸款的數額越來越大,利息也越來越高。于是二人開始刷信用卡、借網貸用于償還欠款,加上日常生活開銷較大,只能拆東墻補西墻,債務及利息越積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網絡平臺債務19萬余元及他人欠款18萬余元,劉先生為了給林女士償還平臺債務,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萬元。網貸的債務就像滾雪球一樣,越欠越多,兩個人矛盾越來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圍也開始惡化。 高額債務到底由誰承擔 林女士責怪劉先生在家庭財務上的管理不善,劉先生則覺得林女士過于揮霍浪費。漸漸地,他們之間的溝通變得越來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爭吵和長時間冷戰。 最終,兩人決定結束這段感情,但在誰承擔家庭債務的問題上爭吵不休,誰也不愿意多承擔債務,因此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在此情況下,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且要求28萬元債務由林女士自己來承擔。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萬余元債務,實在是無力承擔,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希望元甲律師能夠幫助自己談判,希望劉先生名下的債務由劉先生自己承擔。 調解離婚 債務各自承擔 元甲專案組開始指導林女士收集證據資料,準備應訴。在起初階段,劉先生態度非常堅決,不接受庭前調解。 庭審過程中,元甲律師據理力爭,指出無法證明這個債務屬于林女士的個人債務,而且林女士這邊的債務金額更高,需要分割公積金、養老保險等財產。在元甲律師積極向法院爭取調解下,最終迫使劉先生同意調解離婚,雙方達成協議,劉先生的個人債務由劉先生自己來承擔。成功調解離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開心,表示“元甲律師為他們排憂解難,調解結果達到了心理預期,壓在心里的一塊大石頭終于落地了,元甲律師真是個精英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