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和夫妻財產約定的區別是什么

導讀:
一離婚財產協議不同于夫妻財產約定。由于離婚財產協議涉及身份問題因此離婚財產協議本身也是附條件的財產協議只有離婚了夫妻婚姻身份關系解除了離婚財產協議才會生效。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了一種可以反悔的特殊情形就是夫妻約定一方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另一方如果沒有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繼續履行財產協議辦理房產過戶不會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司法解釋規定如下“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那么離婚協議和夫妻財產約定的區別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財產協議不同于夫妻財產約定。由于離婚財產協議涉及身份問題因此離婚財產協議本身也是附條件的財產協議只有離婚了夫妻婚姻身份關系解除了離婚財產協議才會生效。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了一種可以反悔的特殊情形就是夫妻約定一方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另一方如果沒有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繼續履行財產協議辦理房產過戶不會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司法解釋規定如下“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關于離婚協議和夫妻財產約定的區別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與夫妻財產約定有何區別?
一離婚財產協議不同于夫妻財產約定。
因為離婚財產協議是夫妻雙方對自己的婚姻身份關系子女撫養問題以及財產問題進行一攬子處理的協議。由于離婚財產協議涉及身份問題因此離婚財產協議本身也是附條件的財產協議只有離婚了夫妻婚姻身份關系解除了離婚財產協議才會生效。否則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是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是沒有生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對于夫妻財產約定一般情況下是不能反悔的。
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了一種可以反悔的特殊情形就是夫妻約定一方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另一方如果沒有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判決繼續履行財產協議辦理房產過戶不會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司法解釋規定如下“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