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夫妻財產約定效力

導讀:
我國1980年《婚姻法》確立了夫妻財產約定制。夫妻雙方簽訂相應的婚前、婚后財產約定協議,將無法確定獲取時間的財產約定為被執行人配偶的婚前財產,或約定為雙方父母對被執行人配偶的個人贈與;夫妻將主要共同財產的歸屬進行公證分割,并將主要財產約定公證至被執行人配偶名下。夫妻財產約定是夫妻雙方內部之間的債務分擔,不涉及夫妻與債權人之間關系性質,對共同債務夫妻財產約定并不改變夫妻與債權人關系性質,并不免除雙方的連帶清償責任。因些,在執行中如何理解和認定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不容回避。那么如何認定夫妻財產約定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1980年《婚姻法》確立了夫妻財產約定制。夫妻雙方簽訂相應的婚前、婚后財產約定協議,將無法確定獲取時間的財產約定為被執行人配偶的婚前財產,或約定為雙方父母對被執行人配偶的個人贈與;夫妻將主要共同財產的歸屬進行公證分割,并將主要財產約定公證至被執行人配偶名下。夫妻財產約定是夫妻雙方內部之間的債務分擔,不涉及夫妻與債權人之間關系性質,對共同債務夫妻財產約定并不改變夫妻與債權人關系性質,并不免除雙方的連帶清償責任。因些,在執行中如何理解和認定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不容回避。關于如何認定夫妻財產約定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財產約定執行的相關內容:
一、夫妻財產約定制的概念
夫妻財產約定制是指夫妻以契約形式對婚前、婚后財產的權利進行約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是夫妻法定財產制的對稱。
財產的范圍包括積極財產,也包括消極財產(債務)。夫妻財產的權利,包括對財產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處分,以及將來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等。
我國1980年《婚姻法》確立了夫妻財產約定制。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夫妻財產約定制的約定方式和無效情形,解決了實踐中的一些疑難問題。但夫妻財產約定作為一種制度,涉及的法律問題相當多,無論是80年《婚姻法》規定,還是93年的司法解釋規定,都仍然過于原則和簡單,不適應近年我國突飛猛進的夫妻財產狀況變化,也不利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等國際法律原則的貫徹。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比較明確地規定了夫妻財產約定制的約定范圍、條件、內容、形式、效力、約定后債務的清償等一系列問題,明顯地提高了夫妻財產約定制的法律地位,相對完善了夫妻財產約定制。
二、被執行人利用夫妻財產約定來規避執行的表現形式
筆者根據執行實踐,就被執行人利用夫妻財產約定來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形式主要歸納為以下二大類:1、夫妻沒有離婚的夫妻財產約定。(1)夫妻雙方簽訂相應的婚前、婚后財產約定協議,將無法確定獲取時間的財產約定為被執行人配偶的婚前財產,或約定為雙方父母對被執行人配偶的個人贈與;(2)夫妻將主要共同財產的歸屬進行公證分割,并將主要財產約定公證至被執行人配偶名下。2、夫妻辦理相應離婚手續并約定共同財產分割。(1)夫妻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在財產分割方面將主要或全部財產協議分割給被執行人配偶,且往往將該部分財產與子女的撫養費、其他債務的承擔混合在一起;(2)夫妻通過訴訟,由法院形成調解書,在調解書中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約定,且將主要或全部財產分割給被執行人配偶,往往同時也將該部分財產與子女的撫養費、其他債務的承擔混合在一起。共4頁:
三、執行中對夫妻財產約定效力的認定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