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效應

導讀:
(二)不同觀點:1、有些法官認為,夫妻財產約定是涉及身份關系的協議,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將一方房產變更為另一方個人房產或變更為夫妻共有財產,此類約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約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依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判決房產歸屬,不支持拿出房產一方依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主張撤銷贈與。而夫妻財產約定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的內容,所以,我們認為對夫妻財產約定來直接適用《合同法》的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是不妥當的。那么如何確定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效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不同觀點:1、有些法官認為,夫妻財產約定是涉及身份關系的協議,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將一方房產變更為另一方個人房產或變更為夫妻共有財產,此類約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約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依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判決房產歸屬,不支持拿出房產一方依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主張撤銷贈與。而夫妻財產約定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的內容,所以,我們認為對夫妻財產約定來直接適用《合同法》的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是不妥當的。關于如何確定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效應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確定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效應
兩者有不同的觀點,詳細情況如下:
(一)本議題主要是講:婚內的夫妻財產約定中,約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主要是房產類的不動產)婚后成為共有,或為對方個人所有,若未能對房屋所有權辦理過戶登記情況下,在離婚時,一方主張要求確認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要求將該房產的部分或全部判決為一方名下個人房產,而另一方否認夫妻財產約定,主張行使撤銷贈與,不同意給對方房產的案件審判。此類情形也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成為爭議的焦點。
(二)不同觀點:
1、有些法官認為,夫妻財產約定是涉及身份關系的協議,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將一方房產變更為另一方個人房產或變更為夫妻共有財產,此類約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約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依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判決房產歸屬,不支持拿出房產一方依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主張撤銷贈與。
2、另一部分法官認為,夫妻財產的契約合法有效,但依據《合同法》中有關贈與合同的規定,尚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贈與雖已成立但未生效,房屋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所以判決房屋原所有人具有該房屋的完全所有權,
由此引發的問題是:
A.夫妻財產約定行為是何種性質的約定行為?是身份協議還是合同行為?它應確定適用何種法律?
B.《合同法》第二條原則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使用其他法律規定”,但什么樣的婚姻協議屬于身份關系的范圍?夫妻財產約定中,若約定房屋所有權發生變動的,是否必須履行物權變動形式?
C.如果未辦理過戶登記的,一方是否可依據《合同法》來主張撤銷?
D.夫妻財產約定的生效時間如何確定?(包括婚前,婚內財產協議)
E.夫妻財產約定的撤銷的法律依據?
(三)我們的觀點:
關于夫妻財產約定這一行為的性質在理論界存在兩種觀點:身份行為說和財產行為說,夫妻財產約定從內容上看,是一種財產行為,但它不同于普通的財產約定,它是以夫妻身份的變動為生效條件的。但從行為的效力上來看,它屬于附隨的身份行為,對于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適用,有著強烈的身份屬性,對內而言,在夫妻雙方之間應該適用親屬法上的規定。對訂約的夫妻雙方而言,《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所以夫妻之間簽定財產約定應當尊重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據此,夫妻之間的約定無需另行經過物權變動手續,相對于《物權法》及《合同法》的規定,《婚姻法》對夫妻財產關系的規定是特殊規定。而對外而言,涉及到交易第三人,若夫妻之間未履行物權變動手續,應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家庭領域的協議常常涉及到財產權屬的條款,對于此類協議的訂立、生效、撤銷、變更并不是全部排斥《合同法》的適用,只有當《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導致判決無所遵循的時候,才會適用《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原則,如《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就認為:離婚后,一方以訂立離婚協議書時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為由,可以訴諸法律要求變更或撤銷原離婚協議書的財產分割條款,此為《合同法》基本法理的延伸運用。而夫妻財產約定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的內容,所以,我們認為對夫妻財產約定來直接適用《合同法》的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是不妥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