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為客戶解決問題提供高效方案
讓優質法律服務觸手可及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約定財產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財產制,所以夫妻對財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才適用法定財產制的規定。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關于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約定一經作為,即對雙方產生約束力,各方應按約定的內容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夫妻一方無法證明善意第三人知道其財產約定而連帶清償后,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應當予以支持。約定財產制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雙方對財產所作的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能對抗第三人的,對外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對外不發生法律效力。那么夫妻財產約定有哪些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用戶這樣評價她:
內容:約定夫妻財產有哪些法律常識(一)、現行《婚姻法》關于約定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并不系統尚需完善現行《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了約定夫妻財產制。這樣才能滿足夫妻進行財產約定的現實需要,在不違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則,社會交易安全、公序良俗情形下,法律應該給夫妻進行財產約定最為自由的選擇權。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可對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做出約定,這是不是意味著婚前不具有夫妻身份的雙方對財產的約定無效,或者約定自婚姻成立時生效。那么約定夫妻財產有哪些法律常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個人財產由個人處理,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共有財產的處理是共有人的共同同意。如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處理財產對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那么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公證會有什么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法律對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是如何規定的: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之間對于雙方的財產約定是一件十分慎重的事情,這種約定不是隨意的,應當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有效的夫妻財產約定,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一)從形式而言,有效的夫妻財產約定應當采取書面的方式。夫妻財產約定中至關重要的財產分割問題,應當表述清楚,屬于夫妻一方還是雙方共有,一定要清晰明確。那么法律對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夫妻約定財產制正是基于夫妻約定財產關系產生的,是夫妻以契約、協議的方式決定婚前和婚后財產歸屬、管理、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的清償、婚姻解除時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之間訂立財產約定是一項民事法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無權約定。那么夫妻約定財產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二)不同觀點:1、有些法官認為,夫妻財產約定是涉及身份關系的協議,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將一方房產變更為另一方個人房產或變更為夫妻共有財產,此類約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約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依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判決房產歸屬,不支持拿出房產一方依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主張撤銷贈與。而夫妻財產約定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的內容,所以,我們認為對夫妻財產約定來直接適用《合同法》的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是不妥當的。那么如何確定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效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我國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屬性首先,夫妻財產的約定,是確立夫妻財產所有關系的契約。婚姻契約經國家審查批準生效,附隨于婚姻契約成立的夫妻財產的約定才能生效。如果當事人在婚前訂立財產契約的,則婚姻契約一旦依法締結生效,該約定即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拘束力,夫妻財產關系應依約定處理。但需要指出的是,該契約只能約束成立以后的夫妻財產關系,該契約達成前的夫妻財產關系適用法定財產制。限制行為能力人和未成年人訂立夫妻財產契約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這也是各國立法的通例。那么我國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屬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如果認定協議有效,則法院應當按照夫妻雙方的約定處理相關的財產;相反,如果認定這些協議無效,則應當按照法定的夫妻方式進行處理。在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無論是在婚前或在婚后,對于婚前個人財產或者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都是有效的,對于雙方有約束力。再比如,夫妻雙方約定,如果男方再有家庭暴力,則男方要賠償女方精神損害賠償金兩萬元,后來也得到了法院的認定。這個約定限制了男方的離姻自由權的行使,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那么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如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夫妻財產約定法律是如何規定的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那么夫妻財產約定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法律對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怎么規定的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那么法律對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怎么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社會意義家庭從社會學意義上是社會的重要的組成單位,人總是生活在家庭之中。家庭這種社會生活的組織方式曾經起到重要作用。關于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值得提醒注意的是:夫妻財產約定的前提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雙方還沒登記結婚或者婚姻關系被確認無效,這種財產約定不產生法律效力;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財產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如采用口頭形式及其他形式均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到底有什么樣的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內容:解析夫妻財產約定制是指夫妻以契約方式約定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歸屬管理使用處分收益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等事項并排除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制度。它不僅是調節夫妻財產關系的主要依據同時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問題。夫妻關系是家庭關系的基礎夫妻的財產關系是家庭穩定的關鍵。因此夫妻財產約定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夫妻雙方產生效力法院不宜干涉更不能強制性變更或者撤銷否則會對私權力造成嚴重侵害。而且在該案中,執行申請人不必通過法院確認該協議無效就可以達到維護債權的目的比如說以債權債務關系另行起訴張美鳳。那么夫妻自行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夫妻財產約定與贈與合同的法律適用有兩種不同的觀點,詳細情況在下: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這樣的糾紛,比如夫妻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但沒有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離婚時贈與房產的一方主張撤銷贈與,另一方主張繼續履行贈與合同,請求法院判令贈與房產一方辦理過戶手續。就夫妻之間的贈與而言,一方贈與另一方鉆戒、手表等貴重物品已經交付的,依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夫妻有關贈與房產的約定并不屬于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如果沒有經過公證,對離婚時贈與房產一方主張撤銷贈與合同的請求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夫妻財產約定與贈與合同如何法律適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用戶這樣評價她:
北京市元甲律師事務所
內容:夫妻財產契約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對婚約財產的約定是否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我國民法典并未完全禁止限制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結婚,故夫妻一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不妨許可夫妻訂立財產約定,只是應當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約定的內容不得超出夫妻財產的范圍,不得通過約定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據為己有。那么夫妻財產約定有什么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用戶這樣評價她:
【??離婚股權分割必讀|資深律師教你守住公司控制權!】 ? 感情破裂可以止損 但財產分割絕不能吃虧! 創業夫妻、高凈值家庭必看 離婚股權分割最全避坑指南?? ?? 一、股權≠存款!三大雷區預警 ??雷區1:以為股權直接對半分? → 公司性質決定分割方式(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大不同) ??雷區2:忽略公司章程特殊約定 → 婚姻協議與公司章程沖突時誰說了算? ??雷區3:忘記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 → 小心被踢出公司決策層! ?? 二、實戰分割四步法 ?Step1 確定股權屬性 → 婚前個人股權?婚后共同經營增值? ?Step2 專業評估作價 → 賬面價值≠市場價值(教你識別陰陽報表) ?Step3 選擇最優分割方案 → 折價補償/保留股權/代持協議(利弊對比表) ?Step4 工商變更落地 → 逾期不改的法律風險清單 ?? 三、企業家必學的3大自保策略 ??提前布局:婚前協議模板關鍵條款 ??動態管理:婚后股權架構調整技巧 ??證據鏈搭建:微信聊天記錄也能證明個人財產 ????婚姻可以結束 但商業版圖必須守住 提前了解法律規則 才是聰明人的危機應對之道
【案例分析】約定利息超過法定限額,借款人可否主張返還?2021年2月9日,楊某因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楊某科借款30000元,約定月利率2%,楊某科當天通過微信向楊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楊某收到借款后向楊某科出具了借條,并馬上向楊某科轉賬3000元作為利息。從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楊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分15次共計轉給楊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楊某科在向楊某催討其他債務時,楊某的姑父劉某誤以為楊某科在催討27000元這筆債務,遂自作主張代楊某又向楊某科支付了27000元,楊某科當即將楊某出具的借條交給劉某,由劉某將借條銷毀。楊某認為,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間,楊某科收取利息共計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楊某向楊某科多次討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楊某科拒不退還,楊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楊某科是否收取了超過法律規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楊某科收取該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據。 首先應當確定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額。楊某向楊某科借款當天,即支付給楊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習慣,利息應當在借款之次日開始計算,故該3000元應當認定是償還的楊某科的本金,楊某科實際支付給楊某的借款本金應當認定為27000元。 其次應當確定楊某、楊某科之間的利息計算標準。楊某、楊某科約定的月利率2%過高,應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四倍,即為15.4%計算,楊某科所收取的楊某利息,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楊某科應當返還給楊某。 最后,應當計算出楊某應支付給楊某科的利息,結合楊某已經支付的本息,確定楊某科應當返還多收取的金額。27000元本金從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計算的利息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該1940元的利息計算為25元。楊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楊某向楊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該款應當由楊某科返還給楊某,但楊某起訴只要求楊某科返還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北京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服務。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