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導讀:
夫妻財產約定法律是如何規定的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那么夫妻財產約定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財產約定法律是如何規定的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關于夫妻財產約定法律是如何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財產約定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