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證明是夫妻一方財產的處理法律規定有哪些

導讀:
不能證明是夫妻一方財產的處理法律規定有哪些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如果投資享有的收益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經營所得利潤例如股權分紅等,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②一方以個人房產出租的。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具體實踐中,法院一般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婚后收益是基于財產的自身增值還是基于夫妻共同行為產生具體加以判定,前者原則是為個人所有,后者則為共同共有。上述財產屬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依法予以分割。那么不能證明是夫妻一方財產的處理法律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能證明是夫妻一方財產的處理法律規定有哪些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如果投資享有的收益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經營所得利潤例如股權分紅等,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②一方以個人房產出租的。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具體實踐中,法院一般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婚后收益是基于財產的自身增值還是基于夫妻共同行為產生具體加以判定,前者原則是為個人所有,后者則為共同共有。上述財產屬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依法予以分割。關于不能證明是夫妻一方財產的處理法律規定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能證明是夫妻一方財產的處理法律規定有哪些
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和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夫妻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不包括明確只屬于夫妻一方的贈與或繼承;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主要有幾個方面: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于公司或企業所得收益。如果投資享有的收益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對該公司或企業經營所得利潤例如股權分紅等,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②一方以個人房產出租的。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租金一般認定為共同共有。③其它情況。具體實踐中,法院一般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對各種形式的個人財產婚后收益是基于財產的自身增值還是基于夫妻共同行為產生具體加以判定,前者原則是為個人所有,后者則為共同共有。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上述財產屬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