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內容有哪些

導讀: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對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做公證。婚前財產協議的約定不能過細,建議僅對重要財產作出約定即可。若只是表述為“婚前某項財產婚后共有”,法律上的理解應是每人一半。那么夫妻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內容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對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做公證。婚前財產協議的約定不能過細,建議僅對重要財產作出約定即可。若只是表述為“婚前某項財產婚后共有”,法律上的理解應是每人一半。關于夫妻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內容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婚前財產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之前對于婚前財產的約定當然具有法律效力。當一方當事人選擇以該協議的內容為依據提起民事訴訟時,法院可以強制性要求雙方當事人依照協議的內容進行互相對待給付或者確定所爭議的的財產的所屬問題。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前財產約定并不是必須公證的:
1、很多人認為,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對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做公證。
2、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并未違反法律規定,那么,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于自愿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做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
3、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股票、字畫、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三、夫妻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內容有哪些
1、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
2、明確婚前財產的范圍。
一般包括男女雙方婚前的存款,房產,車子,其他貴重物品等。婚前財產協議的約定不能過細,建議僅對重要財產作出約定即可。
3、明確婚前財產婚后共享的比例。
在婚后可以與愛人共享的財產內容,以及共享的比例應該清楚。若只是表述為“婚前某項財產婚后共有”,法律上的理解應是每人一半。
4、財產描述要明確。
如房產的描述,正確的描述應該是“坐落于某市(縣)xx街xx號房產由雙方共有”。
5、設定清楚婚前財產生效的條件、時間。
協議的生效若未作特別約定的話,一般是結婚登記后生效。
6、男女雙方必須簽字并且注明時間。
7、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在結婚前簽訂也可以在結婚后簽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