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

導讀:
夫妻的財產約定只有在夫或妻對外負有債務,并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時,才對第三人有效。對于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時,則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關于夫妻財產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的財產約定只有在夫或妻對外負有債務,并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時,才對第三人有效。對于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時,則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關于夫妻財產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財產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此可見,夫妻的財產約定只有在夫或妻對外負有債務,并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時,才對第三人有效。對于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時,則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至于如何認定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應由夫或妻一方負舉證責任。如果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間存在關于財產各自所有的約定,那么該第三人就不能要求另一方償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