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的財產約定能否對抗債權人?

導讀:
法院立案受理了以李某為原告,林某為被告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審查后判令被執行人林某償還申請人李某40000元及其利息,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鄒某提出異議稱,其與林某(男)于2006年5月16日登記結婚,二人于2006年5月12日在公證處對婚前財產進行了公證,同時對婚后財產及債務進行了約定,個人財產、個人債務都各歸個人。綜上所述,在本案中,鄒某雖然提供對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的公證書,但是由于公證不具有公示的效力,故鄒某并不能證明第三人債權人知道該約定。因此,公證的財產約定不能夠對抗債權人,故本案異議不成立。那么公證的財產約定能否對抗債權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立案受理了以李某為原告,林某為被告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審查后判令被執行人林某償還申請人李某40000元及其利息,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鄒某提出異議稱,其與林某(男)于2006年5月16日登記結婚,二人于2006年5月12日在公證處對婚前財產進行了公證,同時對婚后財產及債務進行了約定,個人財產、個人債務都各歸個人。綜上所述,在本案中,鄒某雖然提供對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的公證書,但是由于公證不具有公示的效力,故鄒某并不能證明第三人債權人知道該約定。因此,公證的財產約定不能夠對抗債權人,故本案異議不成立。關于公證的財產約定能否對抗債權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不能。
2、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規定,可以得出公證具有三種基本的法律效力,即:
1.證據效力,2.使法律行為生效的效力,3.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可以推出公證并不具有公示的效力。不能把公證等同于公告,公證只是針對特定人的。而公告則對于其他人來說法律上是默認為知道的,是針對所有人的。第三人對于公證的結果是不知曉的,公證自然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相關案例
【案情】
被執行人林某于2011年11月向申請人李某借現金40000元,林某出具借據一張,借款到期后林某一直未償還。李某于2013年8月向法院起訴,要求林某歸還借款。法院立案受理了以李某為原告,林某為被告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審查后判令被執行人林某償還申請人李某40000元及其利息,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判決書生效后,被執行人沒有在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2014年2月申請人李某向法院執行局申請執行要求林某歸還4萬元借款及利息。在執行過程中,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法院追加了第三人林某的妻子鄒某為被執行人,責令其連帶償還李某的債務。鄒某提出異議稱,其與林某(男)于2006年5月16日登記結婚,二人于2006年5月12日在公證處對婚前財產進行了公證,同時對婚后財產及債務進行了約定,個人財產、個人債務都各歸個人。同時,鄒某提供結婚證一本,婚前財產公證書一份。
【分歧】
公證的財產約定能否對抗債權人?
第一種意見認為,公證的財產約定能夠對抗債權人,故本案異議成立。
第二種意見認為,公證的財產約定不能夠對抗債權人,故本案異議不成立。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具體理由如下:
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規定,可以得出公證具有三種基本的法律效力,即:1.證據效力,2.使法律行為生效的效力,3.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可以推出公證并不具有公示的效力。不能把公證等同于公告,公證只是針對特定人的。而公告則對于其他人來說法律上是默認為知道的,是針對所有人的。第三人對于公證的結果是不知曉的,公證自然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從上述法規可以看出,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夫妻雙方具有效力。而只有在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時候,才對第三人產生效力。并且夫妻一方對第三人知道負有舉證責任。在本案中,鄒某提交了財產公證書,證明了與林某對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進行了約定,而該約定只對夫妻雙方具有效力,但是由于公證不具有公示的效力,鄒某并不能通過公證書來證明第三人知道該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