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贈與共同財產能否追回

導讀:
夫妻一方將財產贈與給第三人,特別是有曖昧關系的第三人,有違社會公德。因夫妻一方無權處分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其贈與行為侵犯了合法婚姻當事人的權利。相關法條鏈接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那么夫妻一方擅自贈與共同財產能否追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一方將財產贈與給第三人,特別是有曖昧關系的第三人,有違社會公德。因夫妻一方無權處分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其贈與行為侵犯了合法婚姻當事人的權利。相關法條鏈接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關于夫妻一方擅自贈與共同財產能否追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一方擅自贈與共同財產的性質認定
有三種意見:
1、全部有效。贈與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這個贈與行為就是有效的。
2、部分有效。夫妻一方無權擅自處理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對屬于自己的那部分財產的贈與是有效的,而對于屬于另一方的那部分財產的贈與是無效的。
3、全部無效。
(1)因違反了公序良俗給第三人,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規定,民事行為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夫妻一方將財產贈與給第三人,特別是有曖昧關系的第三人,有違社會公德。
(2)因夫妻一方無權處分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其贈與行為侵犯了合法婚姻當事人的權利。
二、夫妻一方擅自贈與共同財產能否追回
一方超過日常生活需要贈與他人應認定全部無效
夫妻雙方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贈與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權請求受贈人返還。
舉個例子,出軌方無償贈與“小三”財產并不屬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疇,且通常配偶方也不知情,而 “小三”作為受贈方無償取得財產,亦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在此種情況下,只要無過錯的配偶一方對出軌方的贈與行為不予追認,該行為即侵犯了無過錯方作為財產共同所有人的利益,是無效的,無過錯方當然有權要求“小三”歸還受贈財產。
相關法條鏈接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責任編輯:小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