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寄送合同為要約嗎

導讀:
簽訂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但是簽訂相關合同有相關的簽訂方式,如要約、承諾、要約邀請等,合同依法成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要履行合同義務,那么民法典中寄送合同是不是要約?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中寄送合同為要約嗎
向受要約人寄送合同是屬于發出要約,希望受要約人接受要約,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承諾的,合同就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的定義及構成要件】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八十三條【合同成立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生效的條件
(一)、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謂特定的合同人,是為外界所能客觀確定的人,也就是說通過要約的內容,人們能夠知道是誰發出的要約。發出要約的人必須能夠確定,必須能夠特定化。
(二)、要約必須具有與他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但這種意思表示需有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愿,其外在表現形式為要約人主動要求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
(三)、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這是指要約的內容明確、全面,受要約人通過要約不但能明白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愿,而且還要知道未來訂立可能訂立的合同的一些主要條款。
(四)、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要約的約束。要約一經到達受要約人,在法律或者要約規定的期限內,要約人不得擅自撤回或者變更起要約。一旦要約人對要約承諾,要約人與受要約人之間的合同訂立過程即告結束,合同也就成立了,發出要約的人自然要受已成立的合同的約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