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要約承諾就是合同成立嗎

導讀:
在現實生活中,簽訂合同的方式是比較多的,簽訂的合同依法成立后,就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要履行合同義務,如果不履行就構成合同違約,那么民法典中要約承諾是不是合同成立?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中要約承諾就是合同成立嗎
發出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承諾的,合同就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的定義及構成要件】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八十三條【合同成立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消滅的情形
所謂要約的消滅,是指要約喪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的產生拘束。要約消滅以后,受要約人也喪失了其承諾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約人表示了承諾,也不能導致合同的成立。要約消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要約有效期限的經過,凡是在要約中明確規定了承諾期限的,則承諾必須在該期內作出,超過了該期限,則要約自動失效,不可再接受承諾。
第二,受要約人拒絕要約。拒絕要約是指受要約人沒有接受要約所規定的條件。拒絕的方式有多種,既可以是明確表示拒絕要約的條件,也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不作答復而拒絕,還可以表現為對要約的實質內容作也限制、更改或擴張大而形成反要約,不過在后一種情況下,既表明受要約人已拒絕了要約,同時也向要約人提出了一項反要約。受要約人在拒絕要約以后,也可以撤回拒絕的通知,但必須在撤回拒絕的通知先于或同時于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處,撤回拒絕才能產生效力。
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通知中,并沒有更改要約的實質內容,只是對要約的非實質性內容予以變更,而要約人又沒有及時表示反對,則此種承諾不應視為對要約的拒絕。但如果要約人事先聲明要約的任何內容都不得改變,則受要約人更改要約的非實質性內容,也會產生拒絕要約的效果。
第三,要約人撤回或撤銷要約。要約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可以由要約人撤回或撤銷。一旦撤回或撤銷,要約將終止效力。
第四,因要約人死亡而使要約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