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要約就是預約合同嗎

導讀:
現實生活中,為了實現合同目的,在簽合同前當事人會向對方提出條件,發出要約,如果對方同意,就會涉及合同簽訂等問題,那么,我們會產生疑問,民法典中要約就是預約合同嗎?大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民法典中要約就是預約合同嗎
要約不是預約合同,只是訂立合同的形式,需要要約人發出要約,承諾人作出承諾,才可以使合同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邀請有哪些形式
根據民法典規定,屬于要約邀請的情形包括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