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預約合同如何規定

導讀: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如果由于協商不一致,最終沒有按照預約合同的約定達成正式的協議,雙方也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如一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拒絕磋商或怠于磋商,則拒絕磋商或怠于磋商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民法典預約合同如何規定
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二、預約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如何的
不同階段簽訂的預約合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對于接洽初期簽訂的預約合同,雙方尚需對部分或全部的實質性條款進行磋商,對于此類預約合同,雙方承擔的義務僅僅是:針對訂立正式合同進一步磋商。如果由于協商不一致,最終沒有按照預約合同的約定達成正式的協議,雙方也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如一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拒絕磋商或怠于磋商,則拒絕磋商或怠于磋商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接洽成熟階段簽訂的預約合同,雙方已經對全部的實質性條款達成了共識,已無進一步磋商的必要,預約合同的目的只是拖延正式合同成立的時間。對于此類預約合同,雙方承擔的義務是:締結正式合同。如果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訂立合同,則須承擔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