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合同離婚有哪些規定

導讀: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種,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經民政局離婚備案后,即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對雙方均有法律的拘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就雙方雖已簽署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但并未至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備案手續,則該協議并不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可以反悔,不予履行。那么民法典的合同離婚有哪些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種,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經民政局離婚備案后,即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對雙方均有法律的拘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就雙方雖已簽署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但并未至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備案手續,則該協議并不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可以反悔,不予履行。關于民法典的合同離婚有哪些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的協議離婚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協議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反悔怎么辦
離婚財產協議的反悔法律后果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種,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經民政局離婚備案后,即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對雙方均有法律的拘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
就雙方雖已簽署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但并未至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備案手續,則該協議并不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可以反悔,不予履行。
如果已經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則該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在一年內進行反悔,則可以要求向人民法院對財產分割進行重新處理。但若法院查明,在訂立離婚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則會對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予以相應的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