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清理整頓意見

導讀:
對清查出來的問題處理的政策界限是:1.在1995年1月1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以前的房地產開發違法用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各級政府確定的土地出讓價格,責令限期補辦用地手續。那么城市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清理整頓意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清查出來的問題處理的政策界限是:1.在1995年1月1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以前的房地產開發違法用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各級政府確定的土地出讓價格,責令限期補辦用地手續。關于城市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清理整頓意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城市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01]94號)精神,整頓和規范土地及房地產市場秩序,切實加強國有土地資產和房地產開發用地管理,做到依法合理用地,市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對城市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進行集中清理整頓?,F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五大和十五屆六中全會精神為指針,以《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關于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的要求,依法對城市房地產開發用地進行集中清理整頓,徹底查清房地產開發用地及違法交易的底子,依法處理各類房地產開發違法用地行為,完善房地產開發用地有關手續,促進房地產開發用地的規范化管理,進一步強化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的高度壟斷,保障政府土地收益和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和政府經營城市工作的健康發展。
二、清理整頓的范圍和內容這次清理整頓范圍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頒布實施以來,全市各城鎮實際發生的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及土地交易行為,重點是城鎮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發生的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及土地交易行為。
清理整頓的主要內容是:
1.無土地及城鎮規劃等合法審批手續,違法占地進行房地產開發的。
2.利用集體土地或以舊村改造名義進行房地產開發出售的。
3.利用劃撥土地采取自建、聯建、聯營、入股等形式進行房地產開發的。
4.利用劃撥土地以經濟適用房(或安居工程、解困房等)名義開發,而按商品房高價出售的。
5.利用出讓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但未按出讓合同的約定交納出讓金或未按出讓合同投資開發的。
6.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土地的。
7.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的。
8.超過開發期限閑置土地的。
三、清理整頓的基本原則和政策這次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清理整頓的基本原則是:尊重歷史、實事求是、清查從嚴、手續從簡、依法辦事、邊查邊改。
對清查出來的問題處理的政策界限是:
1.在1995年1月1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以前的房地產開發違法用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各級政府確定的土地出讓價格,責令限期補辦用地手續。
2.利用集體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和聯建,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將所占土地征為國有,然后按政策規定分別出讓給集體經濟組織和聯建單位。
3.利用劃撥土地采取自建、聯建、聯營、入股等形式進行房地產開發違法占用土地的,對自建自用部分可由現土地使用者重新辦理用地手續,確權登記;對商品房開發的用地,必須由開發、聯建、聯營、入股單位補辦土地出讓手續,確定權屬予以登記。
4.利用劃撥土地建設經濟適用房、安居工程解困房等以商品房高價出售的,必須按規定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5.對已辦理土地出讓手續,但未按合同約定交納出讓金或按期開發的,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造成土地閑置滿2年以上的要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并納入政府土地儲備。
6.對擅自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的,應按政府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和有關稅費。
7.1999年1月1日前的房地產開發違法用地需完善征用手續的,按原《山東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執行,之后的按新《山東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執行。對使用存量土地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8.對1999年1月1日以來非法占用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嚴格按照新《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查處,該拆除的拆除,該沒收的沒收,應交的稅費必須按規定標準繳納。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對在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清理整頓期間,違法用地單位拒不申報違法用地情況,弄虛作假或故意抵制有關執法單位正常執行的,經查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10.對城市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過程中各種違法行為的處理,由市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具體意見。
四、清理整頓的方法步驟這次清理整頓工作采取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由各縣市區具體組織實施,其中芝罘區、萊山區、開發區的清查工作由市政府統一組織,整個清理整頓工作于2002年8月底前結束,市政府將組織檢查驗收,以迎接省政府的統一檢查驗收,具體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2001年11月-12月)。各縣市區在認真學習領會黨中央、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定具體的清理整頓意見,適時召開由政府有關部門、街道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屋土地產權單位參加的動員大會,對清理整頓工作進行動員部署。
(二)清查摸底階段(2002年1月-4月)。各縣市區要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屋土地產權單位自查申報,然后由清查專業隊伍逐項進行核查。對清查范圍內的各項房地產開發用地及其非法交易要按單位逐宗清查摸底并登記造冊。
(三)集中處理整改階段(2002年5月-7月)。各縣市區在摸清底子、自查自糾的基礎上,要集中時間、集中精力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和整改。要從體制和機制方面,探討解決房地產開發建設違法用地問題的根治方法。
(四)抽查驗收和總結階段(2002年8月-9月)。市政府統一組織對各縣市區進行抽查驗收。抽查驗收項目不低于清查項目總量的5%,抽查驗收采取隨機抽樣的方法進行。經抽查驗收不合格的縣市區必須重新清查。抽查驗收工作重點了解縣市區對清理整頓工作是否重視,對房地產開發建設違法用地情況是否摸清了底數,是否依法進行了處理,是否規范了管理、完善了機制、落實了整改措施。具體檢查驗收標準按魯政辦發[2001]94號文件執行。
各縣市區在清理整頓結束后,要將清理整頓情況于2002年8月底前書面報市政府,并抄送市國土資源局。
五、切實加強對清理整頓工作的領導開展城市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清理整頓工作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政策性強,任務重,各級、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掛帥,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為加強對清理整頓工作的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長任組長,市監察、國土資源、建設、規劃、房管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清理整頓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全市的清理整頓工作,協調解決清理整頓中出現的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從成員單位抽調人員集中辦公。各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和工作班子。有關部門要顧全大局,通力合作,全力支持清理整頓工作:市國土資源部門重點抓好違法用地的清查處理,及時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審計、監察等部門要發揮職能作用,為清理整頓工作保駕護航。新聞輿論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宣傳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為清理整頓工作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從現在起,各縣市區不得再出現新的建設項目違法占地現象,特別是要杜絕新的房地產開發建設違法用地現象,保持良好的房地產開發秩序,以促進我市經濟持續、穩定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