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印發非農業建設用地的通知

導讀:
關于我市非農業建設用地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一、關于非法批地的處理對清查中超越審批權限批準占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注銷土地使用證。(三)土地使用權受讓方未按出讓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等情況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那么重慶市印發非農業建設用地的通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于我市非農業建設用地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一、關于非法批地的處理對清查中超越審批權限批準占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注銷土地使用證。(三)土地使用權受讓方未按出讓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等情況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關于重慶市印發非農業建設用地的通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中發〔1997〕11號文件、渝委發〔1997〕22號文件及重辦發〔1997〕47號文件精神,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和各區(市)縣所在地區已對1991年1月1日起至1997年4月15日止的非農業建設用地情況進行了全面清查。為了對自查清理出來的問題進行整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依法查處、規范管理、發展經濟”的原則,市清查土地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提出我市非農業建設用地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并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我市非農業建設用地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關于非法批地的處理
對清查中超越審批權限(含一個建設項目劃整為零或分段審批)批準占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注銷土地使用證。非法批地單位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寫出書面檢查,并按以下意見處理:
(一)1997年4月15日以前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其用地性質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需繼續使用的,經依法查處后,按國家現行規定報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補發用地手續,如數繳納有關稅費。其用地性質不符合城市規定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責令限期退還占用的土地。
(二)1997年4月15日以后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必須逐宗上報重慶市人民政府依法審查處理。
二、關于未批用地的處理
凡屬未批先用的土地,責令土地使用者退還違法占地,并限期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設施,限期復耕;確實不能復耕的按以下意見處理:
(一)屬未批先用的國家建設用地,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農民的安置補償已落實,無遺留問題的,經依法處理后,可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按國家現行規定依法補辦用地手續,繳納有關費稅。
(二)鄉(鎮)村企業未批先用的土地,經依法查處后,需繼續使用且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產業政策的,報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按國家現行政策依法補辦占地手續。
(三)農村居民未經批準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如符合村(鎮)建設和土地利用規劃的,作罰款處理后可依法補辦手續;不符合村(鎮)建設和土地利用規劃的責令退還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三、關于臨時用地逾期的處理
臨時使用土地超過兩年以上的,責令交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其建構筑物,恢復土地原貌,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處罰款(按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下的標準執行)。確需繼續使用土地的按以下規定意見處理:
(一)臨時使用土地超過兩年以上,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總體規劃和產業政策的,經依法查處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重新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二)在臨時用地上搭建的永久性建筑物,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后,對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依法補辦用地手續。
四、關于出讓土地使用權中有關問題的處理
(一)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和規劃部門批準,土地使用權受讓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經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自理后,補交出讓金,完善土地出讓合同。
(二)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和規劃部門批準,擅自擴大建設規模的,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規劃部門責令限期糾正,或補繳擴大建設規模的出讓金,逾期不改或未補交出讓金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三)土地使用權受讓方未按出讓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等情況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四)受讓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未完成開發投資總額25%以上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五)對非法定因素和不可抗力等情況違反土地出讓凳合同,延期竣工在180日內,受讓方應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數額,向出讓方支付違約金。
延期竣工超過180日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解除出讓合同,注銷國有土地使用證。
五、關于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中有關問題的處理
(一)企業改制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聯營等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經有資格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辦理有關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將土地資產列為國有股,也可以建立租賃關系,按年繳納地租。
(二)以劃撥土地使用權與他人聯建、轉讓建設項目、轉讓規劃定點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時,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報登記,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納出讓金。
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沒收其非法收入,可以并處罰款。
六、關于“普六”、“普九”教育用地中有關問題的處理
凡因“普六”、“普九”項目用地未依法辦理用地手續的,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查符合布的,補辦完善用地手續。
七、關于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閑置土地的處理
凡非法定因素造成劃撥土地荒蕪一年以上至兩年以下的,征收相當于土地征地費用5-15%的土地閑置費。土地閑置兩年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法銷國有土地使用證。
國有大中型企業劃撥土地閑置,一時難以使用的,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調劑使用;所得的土地成本退還給企業。
八、關于租用集體土地中有關問題的處理
未經批準擅自租用集體土地,從事建設和生產經營的,應限期解除租賃關系,自行拆除地上建構筑物,恢復土地原貌。需繼續使用土地的,視期情況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從事生產性的企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產業政策的,依法處理后,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補辦用地手續。
(二)對未經批準擅自租地建住宅和進行房地產開發,且不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必須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后,可補辦用地手續。
九、對補辦的征地項目,屬經營性用地,必須實行有償使用。
十、1997年1月1日以后按渝委發[1997]1號文件審批土地的,必須按規定如期上報重慶市人民政府完善合法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