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關于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處理補充規定的通知

導讀:
寧德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處理若干規定的通知》(閩政38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發布后,各地都能結合當地的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實事求是地對本次清查中查出的問題進行處理和整改,并取得了成效。各地不得擅開免除處罰的口子,借清查處理的機會違法批地,違者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那么福建省關于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處理補充規定的通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寧德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處理若干規定的通知》(閩政38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發布后,各地都能結合當地的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實事求是地對本次清查中查出的問題進行處理和整改,并取得了成效。各地不得擅開免除處罰的口子,借清查處理的機會違法批地,違者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關于福建省關于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處理補充規定的通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寧德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處理若干規定的通知》(閩政【1997】38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發布后,各地都能結合當地的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實事求是地對本次清查中查出的問題進行處理和整改,并取得了成效。但《若干規定》在執行過程中也發現有的問題規定不夠明確,有的問題未作規定,為保證清查處理工作質量,鞏固清查工作的成果。現就《若干規定》執行中的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關于土地違法案件免除處罰的范圍
按《若干規定》第(二)5、10項規定,這次清查處理對以下二類違法用地免除處罰:
1、列入國家計劃并已建成的水利、交通、能源、教育、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以及國有特困企業非法用地。“列入國家計劃”的建設項目是指列入縣級以上計劃主管部門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建設項目;“已建成”項目包括1997年3月31日前已經在建的項目,1997年3月31日之前土地占而未用的項目不屬此列;“水利、交通、能源、教育、公共設施、公益事業”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認定;“國有特困企業”由地市經濟主管部門認定,省屬國有特困企業由省經貿委認定。
2、農村居民未經批準占用土地建住宅,凡符合用地條件和村鎮規劃,一戶只建一處住宅,且不超過規定用地面積標準,以及少批多占耕地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非耕地面積在20平方米以下的。
除以上二類違法用地案件外,其余項目的違法用地原則上都要立案查處。各地不得擅開免除處罰的口子,借清查處理的機會違法批地,違者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關于農村居民建住宅超出批準用地面積問題的處理
1、農村居民建住宅,超占部分用地面積凡耕地超占在60平方米以下(不含本數,下同)或總占地面積在180平方米以下、非耕地超占在100平方米以下或總占地面積在25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采取逐年收取用地租金的辦法進行處理。超過該標準的,對超占部分用地上的建筑物,原則上應予拆除或沒收,土地收回集體。
2、用地租金應按照“多占多繳”的原則,按20平方米一檔,采取超額累進的辦法進行逐年計收,超額累進具體計收辦法由地區行署或地級市人民政府規定。農村居民超標準占地建住宅,各地不得對超占部分用地實行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辦法進行處理。
3、各地應結合農村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對超占部分用地面積在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卡、土地證書上注記:超占部分用地實行有償使用,逐年收取租金,其超占部分用地上的建筑物,今后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時,一律不予補償。
三、關于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問題的處理
1、房屋所有人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將按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用于建設房屋出租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應責令限期辦理土地使用權租賃登記等手續,并按有關規定交繳土地使用權租金。逾期不辦理登記的,沒收其租金收入。
2、劃撥土地上房屋出租的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按“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會計科目入帳。
3、劃撥土地使用權租金的收取標準,按當地城鎮土地分等定級的情況和土地的實際用途,由地區行署或地級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關于欠繳土地稅(費)問題的處理
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欠繳征地費、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款項的,參照《若干規定》第(七)29項規定進行清理。
五、關于重新辦理用地手續的問題
凡未批先用、少批多占土地的違法用地項目,經清查處理后,準予依法重新辦理用地審批手續的,按照省土地管理局閩土建【1997】10號《關于建設項目經清查處理準予依法重新辦理用地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規定進行辦理。各地在報批用地時,除提供規定的文件外,還應附具《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理)決定書》和《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理)執行情況記錄表》;在《申請準予依法重新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審批表》“清地處理結果欄”中,應說明行政處罰(理)執行情況。
六、關于違法用地的處罰標準問題
對違法用地的罰款,不得超過法定的15元/平方米限額,在此限額內,各地(市)已規定具體處罰標準的,可按已有的規定標準執行;未規定具體處罰標準的,按下列標準執行:1、商業、金融、旅游、房地產等經營性項目用地,建筑容積率小于1的(不包括本數),耕地處罰不得低于2元/平方米,非耕地處罰不得低于1元/平方米;建筑容積率大于1又小于2的(包括本數),耕地處罰不得低于4元/平方米,非耕地處罰不得低于2元/平方米;建筑容積率大于2的(不包括本數),耕地處罰不得低于6元/平方米,非耕地處罰不得低于3元/平方米。2、工業和其它項目用地,耕地處罰不得低于1元/平方米,非耕地處罰不得低于0.5元/平方米。
省土地局在受理補辦用地手續的報件時,應對土地違法案件的行政處罰(理)決定及其執行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凡發現報件內容不合法、處罰不適當的,要依法退回重新處理,或按照《福建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撤銷原處罰決定,并直接作出處罰(理)決定。否則,不得予以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在補辦用地審批手續時,各有關職能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嚴禁各部門對同一建設項目用地的違法行為進行多次處罰。各地非農業建設用地清查處理補辦工作,原則上應于1998年4月15日完成。
以上規定,各地要認真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