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建設用地項目界外地處理辦法

導讀:
各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開發區建發局、保稅區土地局、國土資源市區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現將《天津市城市建設用地項目界外地處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項目用地的界外地處理適用本辦法。第六條 城市建設用地項目界外地處理由用地單位或土地收購整理單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拆遷補償等費用。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地的新建城市建設用地項目,市以及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在劃撥用地文件中約定土地使用者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界外地處理后再辦理變更登記。那么天津市城市建設用地項目界外地處理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各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開發區建發局、保稅區土地局、國土資源市區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現將《天津市城市建設用地項目界外地處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項目用地的界外地處理適用本辦法。第六條 城市建設用地項目界外地處理由用地單位或土地收購整理單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拆遷補償等費用。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地的新建城市建設用地項目,市以及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在劃撥用地文件中約定土地使用者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界外地處理后再辦理變更登記。關于天津市城市建設用地項目界外地處理辦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各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開發區建發局、保稅區土地局、國土資源市區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
現將《天津市城市建設用地項目界外地處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城市建設用地項目界外地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開發建設行為,加強建設項目證后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條列》以及《批轉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關于建設項目周邊環境建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津政發[2006]89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項目用地的界外地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建設用地項目界外地處理和使用堅持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城市建設用地項目界外地處理范圍是指與建設項目相鄰的規劃道路中心線至建設項目建筑邊線。
第五條城市建設用地項目界外地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界外地范圍內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須拆除;
(二)界外地范圍內的電力、通信、供熱、燃氣專業等架空管線須切改入地;
(三)界外地范圍內的各種廢舊線桿須拔除;
(四)界外地范圍內的變臺、設施箱及燃氣調壓柜等設施須遷移到道路綠線以外的隱蔽處。
第六條城市建設用地項目界外地處理由用地單位或土地收購整理單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拆遷補償等費用。
第七條城市建設用地項目界外地處理分為已辦理有償或劃撥用地手續的城市建設用地項目界外地處理和未辦理有償或劃撥用地手續的城市建設用地項目界外地處理。
第八條已辦理有償或劃撥用地手續的城市建設用地項目界外地處理工作由整治項目建設單位依據《批轉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關于建設項目周邊環境建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津政發[2006]89號)規定執行。
第九條以公開出讓方式供應的城市建設用地,在土地收購整理階段,由拆遷整理單位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進行界外地處理工作,經驗收合格后,實施出讓;以劃撥或協議出讓(租賃)等方式供應的城市建設用地,由用地單位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進行界外地處理工作,經驗收合格后,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在進行土地勘測定界時,拆遷整理單位、用地單位應配合測繪部門將界外地范圍內建筑物和構筑物權屬狀況一并提供給市或區縣土地管理部門。
第十條自《批轉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關于建設項目周邊環境建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津政發[2006]89號)下發后,采取協議出讓(租賃)等有償方式供地的新建城市建設用地項目,市及區縣(包括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下同)土地管理部門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中約定界外地處理范圍、內容、標準以及時限等相關內容。
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地的新建城市建設用地項目,市以及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在劃撥用地文件中約定土地使用者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界外地處理后再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區國土資源分局(以下簡稱市區國土資源分局)負責市內六區范圍內城市建設用地項目界外地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各行政轄區內城市建設用地項目界外地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市區國土資源分局和各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依據《批轉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關于建設項目周邊環境建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津政發[2006]89號)、劃撥用地文件的規定和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對城市建設用地項目界外地處理工作進行監管和驗收。
第十三條對于城市建設用地項目界外地處理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區國土資源分局和各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整治項目建設單位、拆遷整理單位、用地單位下達《城市建設用地項目界外地處理驗收合格通知單》(附件一),同時抄送市建委或各區縣建委。
第十四條對于城市建設用地項目界外地處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區國土資源分局和各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整治項目建設單位、拆遷整理單位和用地單位下達《城市建設用地項目界外地處理整治通知單》(附件二),明確整治范圍、整治內容和整治期限,告知局內相關部門的同時抄送市建委或各區縣建委。
第十五條市及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依法受理用地單位的行政許可申請時,應依據《批轉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國土房管局市規劃局關于建設項目周邊環境建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津政發[2006]89號)的規定審驗建設項目周邊環境驗收合格證明或城市建設用地項目界外地處理合格證明。
第十六條對不按照本辦法實施界外地處理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上報天津市建設項目周邊環境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界外地處理驗收合格后,由市區國土資源分局和各區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7年4月1日起實施。
附件:1.城市建設用地項目界外地處理驗收合格通知單
2.城市建設用地項目界外地處理整治通知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