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項目結算管理辦法(工程項目結算規定)

導讀: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項目管理企業),受工程項目業主方委托,對工程建設全過程或分階段進行專業化管理和服務活動,取得城市規劃師、建筑師、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在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任何一家企業申請注冊并執業,第三條項目管理企業應當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一項或多項資質。
建設工程結算管理辦法
財建〔2004〕369號。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全文共六章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工程進度款結算方式分為那幾個?
(1)按月結算
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
(2)竣工后一次結算
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全部建筑安裝工程建設期在12個月以內,或者工程承包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可以實行工程價款每月月中預支,竣工后一次結算。
(3)分段結算
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進行結算。
工程結算的意義:
(1)工程結算是反映工程進度的主要指標。在施工過程中,工程結算的依據之一就是按照已完的工程進行結算,根據累計已結算的工程價款占合同總價款的比例,能夠近似反映出工程的進度情況;
(2)工程結算是加速資金周轉的重要環節。施工單位盡快盡早地結算工程款,有利于償還債務,有利于資金回籠,降低內部運營成本。通過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3)工程結算是考核經濟效益的重要指標。對于施工單位來說,只有工程款如數地結清,才意味著避免了經營風險,施工單位也才能夠獲得相應的利潤,進而達到良好的經濟效益。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工程結算
建筑工程管理辦法?
建筑工程管理辦法是非常有用的,每個細節的制定都是根據實際情況,了解越詳細對于之后的管理越有幫助。中達咨詢就建筑工程管理辦法為大家介紹一下。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健康發展,規范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行為,不斷提高建設工程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項目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項目管理企業),受工程項目業主方委托,對工程建設全過程或分階段進行專業化管理和服務活動。
第三條
項目管理企業應當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一項或多項資質。
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企業可以在本企業資質以外申請其他資質。企業申請資質時,其原有工程業績、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注冊資金和辦公場所等資質條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條
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城市規劃師、建筑師、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一項或者多項執業資格。
取得城市規劃師、建筑師、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在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任何一家企業申請注冊并執業。
取得上述多項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在同一企業分別注冊并執業。
第五條
項目管理企業應當改善組織結構,建立項目管理體系,充實項目管理專業人員,按照現行有關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開展工程項目管理業務。
第六條
工程項目管理業務范圍包括:
(一)協助業主方進行項目前期策劃,經濟分析、專項評估與投資確定;
(二)協助業主方辦理土地征用、規劃許可等有關手續;
(三)協助業主方提出工程設計要求、組織評審工程設計方案、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并監督實施,組織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優化、技術經濟方案比選并進行投資控制;
(四)協助業主方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招標;
(五)協助業主方與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或施工企業及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等企業簽訂合同并監督實施;
(六)協助業主方提出工程實施用款計劃,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和工程決算,處理工程索賠,組織竣工驗收,向業主方移交竣工檔案資料;
(七)生產試運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組織項目后評估;
(八)項目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工程項目業主方可以通過招標或委托等方式選擇項目管理企業,并與選定的項目管理企業以書面形式簽訂委托項目管理合同。合同中應當明確履約期限,工作范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項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等。
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企業同時承擔同一工程項目管理和其資質范圍內的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業務時,依法應當招標投標的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
施工企業不得在同一工程從事項目管理和工程承包業務。
第八條
兩個及以上項目管理企業可以組成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業主方簽訂委托項目管理合同,對委托項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各方應簽訂聯合體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并確定一方作為聯合體的主要責任方,項目經理由主要責任方選派。
第九條
項目管理企業經業主方同意,可以與其他項目管理企業合作,并與合作方簽定合作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合作各方對委托項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項目管理企業應當根據委托項目管理合同約定,選派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擔任項目經理,組建項目管理機構,建立與管理業務相適應的管理體系,配備滿足工程項目管理需要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制定各專業項目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履行委托項目管理合同。
工程項目管理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項目中從事項目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工程項目管理服務收費應當根據受委托工程項目規模、范圍、內容、深度和復雜程度等,由業主方與項目管理企業在委托項目管理合同中約定。
工程項目管理服務收費應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工程價款結算辦法?
現行價款結算主要方法有5種。
1、按月結算;
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
2、竣工后一次結算;
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全部建筑安裝工程建設期在12個月以內,或者工程承包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可以實行工程價款每月月中預支,竣工后一次結算。
3、分段結算;
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進行結算。
4、目標結算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將承包工程的內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業主驗收控制界面作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
5、結算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方式。
建筑工程工程結算的依據有哪些?
建筑工程結算依據是《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法律規定,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國務院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四條
工程完工后,雙方應按照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價款調整內容以及索賠事項,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一)工程竣工結算方式
工程竣工結算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行為,維護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以下簡稱工程發承包計價)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工程發承包計價包括編制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和簽訂合同價等活動。第三條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市場競爭形成。
工程工發承包計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發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發承包計價工作的管理。其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第五條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由成本(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構成。其編制可以采用以下計價方法:
(一)工料單價法。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為直接費。直接費以人工、材料、機械的消耗量及其相應價格確定。間接費、利潤、稅金按照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二)綜合單價法。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為全費用單價。全費用單價綜合計算完成分部分項工程所發生的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第六條招標標底編制的依據為:
(一)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造價計價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市場價格信息。第七條投標報價應當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投標報價應當依據企業定額和市場價格信息,并按照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辦法進行編制。第八條招標投標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方法編制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
工程量清單應當依據招標文件、施工設計圖紙、施工現場條件和國家制定的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分部分項工程項目劃分、計量單位等進行編制。第九條招標標底和工程量清單由具有編制招標文件能力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招標代理機構編制。
投標報價由投標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第十條對是否低于成本報價的異議,評標委員會可以參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和有關規定進行評審。第十一條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中標價訂立合同。
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在承包方編制的施工圖預算的基礎上,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訂立合同。第十二條合同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
(二)可調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內,根據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
(三)成本加酬金。第十三條發承包雙方在確定合同價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產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的影響。第十四條建筑工程的發承包雙方應當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結合工程款、建設工期和包工包料情況在合同中約定預付工程款的具體事宜。第十五條建筑工程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進度分段進行工程款結算。第十六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一)承包方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二)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
(三)發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復期內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約定期限內與承包方協商。
(四)發包方在協商期內未與承包方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五)發包方應當在協商期滿后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
發承包雙方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后一個月內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方與承包方確認即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