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農業戶口可以繼承宅基地嗎?

導讀:
根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規定,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取得宅基地,應區分不同情形予以處理:(2)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ldquo。
非農村籍子女能否繼承宅基地?
引言
父母立下遺囑,確認兩人所在戶的宅基地及地上附屬房屋歸小女兒小麗所有,父母去世后,小麗的姐姐卻認為小麗現已經是城市戶口,不能繼承遺囑涉及的宅基地等,小麗姐姐的說法有道理嗎?
案例回放
小麗的父母已經年邁,兩人勞碌一生卻也只有農村的一套住宅。兩人共育有兩個女兒,大女兒早已結婚,小女兒小麗也已經在市中心有了一份不錯的工作和自己的房子,戶口也已經遷到市里。小麗很孝順,除了每月給父母打錢之外,工作之余還經常來看望照顧父母,而姐姐則以自己經濟較為困難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于是小麗父母立下遺囑,遺囑中確認其所在戶的宅基地及地上附屬房屋都歸小女兒小麗所有。后小麗父母相繼去世,小麗姐姐知道遺囑內容后不服,將小麗訴至法院,認為小麗非農村戶籍,不能繼承農村宅基地,遺囑應當無效,法院會支持其主張嗎?
法律規定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3、《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4、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問答》的函第36問: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記?
根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規定,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取得宅基地,應區分不同情形予以處理:
(2)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案例解讀
1、宅基地使用權與特定社會身份相關,具有專屬性,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但是若宅基地上已經建有房屋,該房屋屬于村民所有,那么村民去世后其遺留的合法財產則可以繼承。
2、根據上述規定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故如宅基地上已經建有房屋,基于“地隨房走、房地一體”的原則,宅基地使用權也隨之發生繼承。本案中,小麗父母的遺囑中表示將宅基地和其上房屋一并由小麗繼承,盡管小麗是城鎮戶口,也不影響小麗可以一并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和其上房屋。
3、據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結合本案,小麗父母生前就已經明確訂立遺囑,對名下宅基地和房屋作出處分,應當先行按照遺囑繼承,且小麗還承擔了主要贍養義務,故小麗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合法合理。
提示與建議
1、一般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扶養協議優先于法定繼承,但如果出現指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放棄繼承等情形,應當依法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2、在法定繼承中,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