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后重建用地免征新增建設用地土地事宜

導讀:
非地震災害地區為安置地震災害地區受災居民新建的各類安置住房,需要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也一律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需要占用國有土地的,也一律免收土地出讓收入。那么災后重建用地免征新增建設用地土地事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非地震災害地區為安置地震災害地區受災居民新建的各類安置住房,需要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也一律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需要占用國有土地的,也一律免收土地出讓收入。關于災后重建用地免征新增建設用地土地事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的規定,為支持地震災區開展災后重建工作,促進地震災區盡快恢復生產生活,減輕災區經濟負擔,現就災后重建用地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震災害地區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的各類安置住房,需要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律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需要占用國有土地的,一律免收土地出讓收入。非地震災害地區為安置地震災害地區受災居民新建的各類安置住房,需要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也一律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需要占用國有土地的,也一律免收土地出讓收入。
二、地震災害地區的行政機關、學校等事業單位、各類企業、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毀損,需要在原地區進行重新建設或遷至異地(本省、直轄市內)進行重新建設的,需要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律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需要占用國有土地的,一律免收土地出讓收入。
三、各有關地區要認真貫徹落實上述政策,確保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同時,要對災后重建用地進行科學規劃,嚴格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政策的規定,遵循集約節約用地原則,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避免浪費土地。除上述用地外,災區和各地一律不得以災后重建為名規避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或土地出讓收入。
四、上述優惠政策從通知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至2010年底結束。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