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

導讀:
土地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
對于土地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大家可能都不太熟悉,也有很多人奇怪為什么會征收這樣一個費用,有些土地上新增了建設用地使用權,但是卻沒有向政府繳納相關的費用,所以就要進行追收,那么土地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是怎樣規定的呢?下面大律網小編為您詳細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使用費:應該是一旦使用就需要繳納的費用。使用包括出讓、租賃、出資使用和入股使用等方式,那么使用費用也就相應地應該包括這些方面的使用而需要支付的費用,土地有償使用則是主要針對使用和獲得土地使用權而需要向土地所有權人,也就是國家繳納的費用,而獲得土地的包括個人和單位。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征收土地時,向取得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設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確認各地依法取得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征新增費適用的征收等別,應當以有關人民政府依法批準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時適用的新增費征收等別為準。其中,依法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的,以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時間為準;其他新增建設用地均以有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時間為準。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征收范圍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增建設用地(含村莊和集鎮新增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依法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設用地;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移民遷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經批準超出原建設用地面積的新增建設用地。
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在報批階段繳納,土地出讓金在用地階段繳納。前者是由縣市級人民政府上交,相當于買國家的建設用地指標,后者是由拿地者(開發商等)交給縣市級土地管理部門。
綜上所述,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就是由于農村的土地改為了建設用地,所以必須要向政府繳納相關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費用,這個費用的征收也有一定的范圍,并且與土地出讓金有一定的區別。以上就是土地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全部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謝謝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