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是什么

導讀:
債權是相對于債權中的附屬債權而定的,規范主債權的合同就是主債權合同。抵押權的成立必須以主債權的成立為前提,但是主債權的成立并不以抵押擔保的成立為前提,因此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設立抵押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因此,對于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應有明確的約定。除了法律規定的這些有名合同可作為抵押擔保的主債權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無名合同也可以作為抵押擔保的主債權。那么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是相對于債權中的附屬債權而定的,規范主債權的合同就是主債權合同。抵押權的成立必須以主債權的成立為前提,但是主債權的成立并不以抵押擔保的成立為前提,因此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具有相對的獨立性。設立抵押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因此,對于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應有明確的約定。除了法律規定的這些有名合同可作為抵押擔保的主債權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無名合同也可以作為抵押擔保的主債權。關于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是相對于債權中的附屬債權而定的,規范主債權的合同就是主債權合同。抵押擔保則是債權的一種擔保方式。抵押權的成立必須以主債權的成立為前提,但是主債權的成立并不以抵押擔保的成立為前提,因此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主合同:不以他種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不受其制約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
保證期間是擔保銀行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限。根據《擔保法》第25條的規定,在保證期間內,主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換言之,銀行的保證責任隨著保證期間的屆滿而消滅,在保證期間屆滿之后,主債權人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就與擔保銀行毫無關系了。
首先,須有合法有效的主債權存在,這是主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其次,主債權須有可轉讓性,依據債權的性質(如以特定身份為基礎的債權或基于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特殊信任關系的債權)或原合同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不能轉讓。
再次,主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了轉讓債權的書面協議。
最后,主債權的轉讓不得違反主合同或保證合同的約定,比如主合同約定,債權轉讓須經過主債務人的同意而實際上主債權人轉讓主債權時未經主債務人的同意,而主債務人又未加以追認,或者主債權人與擔保銀行在保函中約定,主債權的轉讓必須經銀行的同意,但主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卻未征得銀行同意,銀行又拒絕追認。
在上述情形下,主債權的轉讓對擔保銀行就鞭長莫及了。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是《擔保法》中規定的提示性條款之一,是抵押合同應當具備的內容。設立抵押權的目的是為了擔保主債權的實現,因此,對于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應有明確的約定。
在我國民法中,債權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四種原因而產生,但《擔保法》規定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不包括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以及損害賠償之債。因此我國《擔保法》中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就是指“被擔保的主合同產生的債權的種類”。當事人不能對因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設定抵押。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在我國,有名合同主要有: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除了法律規定的這些有名合同可作為抵押擔保的主債權之外,其他合法有效的無名合同也可以作為抵押擔保的主債權。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