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是什么?

導讀:
很明顯,抵押合同系為主債權合同而生,抵押權人在得到擔保債權受償的保障后卻拒絕簽訂主債權合同的行為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由此給抵押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其進行賠償。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的效力的獨立性的問題如上所述。抵押權的成立必須以主債權的成立為前提,但是主債權的成立并不以抵押擔保的成立為前提,因此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具有相對的獨立性。那么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很明顯,抵押合同系為主債權合同而生,抵押權人在得到擔保債權受償的保障后卻拒絕簽訂主債權合同的行為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由此給抵押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其進行賠償。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的效力的獨立性的問題如上所述。抵押權的成立必須以主債權的成立為前提,但是主債權的成立并不以抵押擔保的成立為前提,因此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具有相對的獨立性。關于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您推薦】于都縣律師 寧晉縣律師 鲅魚圈區律師 海珠區律師 浠水縣律師 珙縣律師 沙坡頭區律師
一、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的效力獨立性
抵押權存在的終極目的系為確保擔保債權的受償,為充分發揮抵押權自身的價值,只要抵押權在將來行使時有被擔保債權存在即為足矣。但作為理論探討,我們卻不得不為抵押合同的生效時點給定一個標準。對于先于主債權合同而成立的抵押合同,其生效是否必須以主債權合同的成立生效為前提?主債權成立后,抵押合同是自始發生效力,還是與主債權合同同時生效?主債權不成立,抵押合同是否自始無效?這關乎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分問題。若將來債權人為確保債務有擔保而預先與債務人簽訂抵押合同,但在抵押合同簽訂后又因其他原因拒絕簽訂借款合同,抵押人是否可以就在辦理評估、登記等抵押事宜中所遭受的經濟損失要求抵押權人承擔抵押合同的違約責任呢?還是只能就尚未簽訂的借款合同要求磋商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但抵押合同的生效是否具有獨立性并非解決抵押合同簽訂后又因其他原因拒絕簽訂主債權合同的責任承擔問題的癥結所在,要解決此問實乃另一碼事。即便抵押合同自始有效,抵押權因主債權的不存在而未誕生,抵押人是否可依抵押合同要求抵押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使權利得到修復呢?這需要我們跳出框架看問題。
抵押合同系為就抵押事宜進行的規定,其所規定的違約責任也必將圍繞抵押權的設定而展開,由此可知,雙方的主要義務就是在主債權成立后保證抵押權的有效設定,違約后的責任承擔也還是如何使抵押權有效設定,而抵押權的有效設定義務在于抵押人,并不能使抵押人享有要求抵押權人承擔簽訂主債權合同的權利,可以說,讓抵押權人承擔抵押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對抵押人的權利救濟根本于事無補。那么,如何使抵押人在辦理抵押事宜中所遭受的評估、登記等經濟損失得到補償呢?筆者認為,求助于締約過失理論似乎更合乎法理?!逗贤ā返谒氖l規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很明顯,抵押合同系為主債權合同而生,抵押權人在得到擔保債權受償的保障后卻拒絕簽訂主債權合同的行為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由此給抵押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其進行賠償。而這個過程,其實就是締約過失理論的適用的過程。
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的效力的獨立性的問題如上所述。抵押權的成立必須以主債權的成立為前提,但是主債權的成立并不以抵押擔保的成立為前提,因此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在涉及到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它的獨立性,必須要仔細判斷,以免因此造成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