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認定

導讀:
但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分包合同,應依據合同的實際內容、建設施工中的客觀事實以及雙方結算的具體情況,來認定雙方合同關系的本質,符合非法分包特征的,應確認無效。那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分包合同,應依據合同的實際內容、建設施工中的客觀事實以及雙方結算的具體情況,來認定雙方合同關系的本質,符合非法分包特征的,應確認無效。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承包人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原因導致合同無效
依據《法釋(2004)14號》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參照2015年1月1日施行的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
(二)承包人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1、非法轉包:依據《建市[2014]118號》第六條:非法轉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該辦法第七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1)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2)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4)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筑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采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5)勞務分包單位承包的范圍是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6)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2、違法分包:依據《建市[2014]118號》第八條:違法分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施工合同關于工程分包的約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該辦法第九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法分包:
(1)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個人的;
(2)施工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的;
(3)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施工的;
(4)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房屋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鋼結構工程除外;
(5)專業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專業工程中非勞務作業部分再分包的;
(6)勞務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7)勞務分包單位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費用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3、勞務分包: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有效(只包括人工費,不包括材料費、機械費)。但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分包合同,應依據合同的實際內容、建設施工中的客觀事實以及雙方結算的具體情況,來認定雙方合同關系的本質,符合非法分包特征的,應確認無效。
(三)招投標方面
1、建設工程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2、中標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低于成本價的;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以下三類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招標:
一是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二是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個或國家融資的項目,三是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招投標法》第五章(50條、52—55條、57條)規定了中標無效的六種情形:如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或者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招標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等等。
(四)合同法規定的其他情形(52條)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五)個別條款無效
1、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正常使用條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當事人可以要求確認該約定無效。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最低保修期限(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放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由發包方和承包方約定。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合同法40條(格式條款)和53條(免責條款)。
1、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法釋(2004)14號》第二條。
2、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合同不應按無效處理。《法釋(2004)14號》第五條。
3、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后的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但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需要注意分別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原因。《法釋(2004)14號》第三條。
4、在審理掛靠糾紛時,對被掛靠單位與發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的效力,未經當事人申請并舉證,法院一般不主動審查。
5、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是處理合同無效,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時,雙方支付工程價款的一項基本原則。但在實務中,如未完工程,或者工程大規模改變設計等,按照合同約定已無法計算工程款,則不排除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委托評估的辦法來認定工程款的數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