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認定

導讀:
工程分包合同是指總承包商為將工程承包合同中某些專業工程施工交由另一承包商(分包商)完成而與其簽訂的合同。總承包商對分包商的責任歸屬要清楚。工程分包合同內容:合同標的;分包單價、區域、數量;付款方式;驗收方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庭審中,某縣建設公司認為公司與賴某所簽訂的分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賴某則認為自己既不具備相應的工程施工質資,也不是公司的員工,自己與某縣建設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為無效合同。”因此,某縣建設公司將簡易公路工程分包給賴某的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那么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工程分包合同是指總承包商為將工程承包合同中某些專業工程施工交由另一承包商(分包商)完成而與其簽訂的合同。總承包商對分包商的責任歸屬要清楚。工程分包合同內容:合同標的;分包單價、區域、數量;付款方式;驗收方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庭審中,某縣建設公司認為公司與賴某所簽訂的分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賴某則認為自己既不具備相應的工程施工質資,也不是公司的員工,自己與某縣建設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為無效合同。”因此,某縣建設公司將簡易公路工程分包給賴某的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關于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設工程涉及面廣,專業性強,總承包商不可能面面俱到,把所有的分支工程都自己獨立完成,往往把一些專業性的工段再分包給專業公司施工,于是產生了分包合同。那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呢?
工程分包合同是指總承包商為將工程承包合同中某些專業工程施工交由另一承包商(分包商)完成而與其簽訂的合同。《建筑法》第29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以下簡稱承包人或承包商)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筑企業(以下簡稱為分包人或分包商)完成的活動。
從法律來講,分包商僅對總承包商負責,與業主沒有合同關系。總承包商對分包商的責任歸屬要清楚。工程分包合同內容:合同標的;分包單價、區域、數量;付款方式;驗收方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合同要點:分包商必須符合工程資質要求
【案例】
2014年11月25日,肇慶某單位將約13公里簡易道路工程發包給某縣建設公司,某縣建設公司又將該路段工程分包給賴某,雙方約定該路段工程總價為人民幣80萬元,雙方約定工程所需人工費、機械費、材料費、進場人員傷亡保險費由賴某承擔,工期從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合同簽訂后,建設公司支付了首期其工程款20萬元。2015年9月又支付了第二期工程款30萬元。后因在施工中因多種原因,賴某未按期完工。某縣建設公司認為賴某違約且路段有質量問題,于是訴至仲裁委,要求賴某賠償違約金和經濟損失。
庭審中,某縣建設公司認為公司與賴某所簽訂的分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賴某則認為自己既不具備相應的工程施工質資,也不是公司的員工,自己與某縣建設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為無效合同。
仲裁庭審理后認為,簡易公路屬于工程建設中的土木工程,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因此,賴某修建簡易公路屬于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范疇。
【法律解讀】
根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條之規定:“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賴某以個人身份簽訂合同,不具備建筑設施工程的相應資質,同時也不是某縣建設公司的員工,而承包人某縣建設公司將約13公里的簡易公路分包給賴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某縣建設公司將簡易公路工程分包給賴某的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因此,某縣建設公司與賴某所簽訂的工程分包合同無效,鑒于雙方都有過錯,賴某實際施工了部分路段,綜合考慮后裁決如下:(一)某縣建設公司與賴某所簽訂的工程分包合同無效;(二)賴某向某縣建設公司返還25萬元;(三)不支持關于違約金等其他請求。、
相關法律規定:
建設工程分包是指經發包人同意或者認可,建設工程的總承包人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可見,分包是在總承包合同之外,以總承包人(分包合同的發包方)與分包人(分包合同的承包方)為合同當事人的獨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須經發包人同意或者認可;
(2)總承包人發包給分包人的是其總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
(3)分包人須具有要相應的資質條件,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人負責,并與總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國務院于2000年1月30日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對違法分包所下的定義,以下情形屬于違法分包: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根據本條規定,一旦施工合同被認定為違法分包,則雙方所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據此,《解釋》將違法分包的施工合同認為無效的依據只能是依據該第五項的規定,即此類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所以,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是要不違反法律規定無效的情形,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