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效力怎么認定

導讀:
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效力怎么認定
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的效力大致上從兩方面入手。根據《合同法》中相關規定,對于建筑工程提倡實行總承包而不是建筑工程的分散分包。下面就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工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效力怎么認定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建設工程分包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從兩方面入手。首先審查分包行為是否合法、有效。《建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中規定,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勞動合同是用來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各自應該履行的義務以及應當享有的權利的一種協議。勞動合同的訂立應該遵守相應的訂立原則,勞動合同已經簽訂勞動雙方就應當自覺遵守。
分包合同是由兩個以上的承包人對籌建人負責,完成基本建設工程的合同。從法律關系上分析,分包有兩種情況:
1、分別承包,即各承包人均獨立地與發包人建立合同關系,各承包人之間并不發生法律關系。
2、聯合承包,即承包人相互聯合為一體,與發包人簽訂總包合同,然后各個承包人再簽定數個分包合同,將項目建設中的各個單項工作落實到每一個承包人。
在實踐中,這兩種分包合同被廣泛地使用,但它們的法律效果很不相同。在分別承包中,各個承包人相互單獨地對籌建單位負責,相互之間不發生任何法律關系;在聯合承包中,承包人共同地對籌建單位負責,承包人之間發生連帶之債的法律關系。
建筑工程公司在實際操作中經常將簽訂的勞務合同進行分包,一方面將勞務領域的工作分攤給相對更專業的勞務公司可以極大簡化建筑工程公司的業務負擔,另一方進行分包可以大大減少企業的經營成本,這種分包的方式在其他領域也很常見。當然,不管是否進行分包,都要合法合規。
勞務合同是以勞務關系為標的的合同,所謂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那勞務合同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呢?下面大律網小編為你解答疑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務合同的效力體現在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具體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受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任何一方不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對方當事人可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和提起訴訟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3)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并履行法律規定的特別程序。
(4)對勞務合同關系的第三方亦有拘束力,任何人不得故意破壞已經存在的勞務合同,不得引誘或強制勞務合同的當事人違約,否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