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保險制度下的法國承包業

導讀:
法國傳統的承包方式稱為分別承包,其具體運作方式與通常的傳統方式類似,但不同的是不存在總承包商,而是由業主與不同的分包商分別簽定合同或與一組聯合的承包商簽定合同。法國模式的另一主要特點是強制保險條款對承包業的影響。保險的責任涉及在承包項目中與業主有合同關系的每一方,包括建筑師、工程師、專業分包商、制造商及參與項目承包的任何人。法國的強制保險制度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出現的。承包商及業主在工程最終驗收之日起計算。如此,強制保險制度又保證了分別承包法的順利實施。那么強制保險制度下的法國承包業。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國傳統的承包方式稱為分別承包,其具體運作方式與通常的傳統方式類似,但不同的是不存在總承包商,而是由業主與不同的分包商分別簽定合同或與一組聯合的承包商簽定合同。法國模式的另一主要特點是強制保險條款對承包業的影響。保險的責任涉及在承包項目中與業主有合同關系的每一方,包括建筑師、工程師、專業分包商、制造商及參與項目承包的任何人。法國的強制保險制度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出現的。承包商及業主在工程最終驗收之日起計算。如此,強制保險制度又保證了分別承包法的順利實施。關于強制保險制度下的法國承包業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國傳統的承包方式稱為分別承包,其具體運作方式與通常的傳統方式類似,但不同的是不存在總承包商,而是由業主與不同的分包商分別簽定合同或與一組聯合的承包商簽定合同。每個承包商與業主都有直接的合同關系,而承包商之間卻無法法律聯系。總體的項目管理由工程技術局負責,日常的協調工作由指定的一家被稱為“指導公司”的承包商負責。這類指導公司不同于傳統模式下的總包商,他同分包分包商沒有合同關系,只受雇于業主。指導公司的責任是協調和監督現場施工的進行,并保證各分包商的施工圖及時、正確完成。分別承包法的優勢是使業主及其咨詢人員能選擇在各自專業領域有優勢的分包商,并可以采用階段施工法盡早開工。
法國模式的主要特點之一便是承包商的選定是以技術說明和概念設計為基礎。參加投標的承包商需要說明擬采用的詳細設計和詳細施工方案。這使承包商能夠使用與其掌握的知識和技術相適應的詳細設計和相應的施工方案。但這使競爭性招標不會同一基礎之上,從而標價不是定標的重要指標。
這一點與其他國家的模式有著很大區別。
法國模式的另一主要特點是強制保險條款對承包業的影響。1978年法國出臺了強制保險法,規定了以下三種保險:
一年的完工保證險;兩年的功能保證險;十年的缺陷責任險(對建筑工程中的零星工程要求投保兩年責任險)。保險的責任涉及在承包項目中與業主有合同關系的每一方,包括建筑師、工程師、專業分包商、制造商及參與項目承包的任何人。保險范圍包括新建筑、改擴建與維修工程的結構失效以及建筑所在場地的破壞。項目涉及的任何機構都可能對項目中的缺陷承擔責任,因此各方皆需參加保險。分別承包法有其致命的弱點,即某個倪商的失職會導致其他分包商無法履行合同義務,而由此造成的損失會給業主帶來致使傷害。法國的強制保險制度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出現的。這使業主不致被牽址進承包業內部各方對責任的爭執中去,從而可以避免損失。各個保險種類中的免賠額亦使各方增強了責任心。以第三項保程最終驗收之日起計算。承包商及各方在工程最終驗收之日起計算。承包商及業主在工程最終驗收之日起計算。
承包商及各方在工程最終驗收之前必須辦理投保手續,否則,不僅工程不能如期驗收,承包商及等各方還得承擔嚴重的經濟后果,特別是罰金。保險的受益人是業主及第三者(包括工程的使用人),而不是承包商和建筑師、工程師等人。如此,強制保險制度又保證了分別承包法的順利實施。
強制保險的運作是通過工程監督局實現的。保險公司要求業主雇用某一監督局檢查施工程現場,充分行使事前監督僅而非只靠危機管理,否則拒絕承保或大幅提高保險費。因此,監督局的參與及嚴格的保險制度保證了承包工程的可靠質量和工程進度。但此保險制度耗資顯著,通常使項目總成本增加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