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建設工程總承包制度

導讀:
3、總承包人注意對配合費、管理費及水電費的收取,最好約定由發包人直接向承包人支付。那么什么是建設工程總承包制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3、總承包人注意對配合費、管理費及水電費的收取,最好約定由發包人直接向承包人支付。關于什么是建設工程總承包制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按固定總價合同承包,即預先規定明確的承包范圍和合同總價。由于不可預見工程費用的大小不同,采用這種形式承包風險較大。
2、按成本加酬金合同承包,即規定發包人向建筑企業支付工程的直接成本,加上經營管理費用和利潤。這種方式又分為成本加固定費、成本加費率以及目標成本加浮動酬金等合同形式。承包人承擔的風險比方式相對的小。
3、按固定單價合同承包,即事前規定工程單價,而合同附件中所列的工程量僅作參考。這種合同常用于事前僅有建設意向、不能確定分部分項工程總量的工程上。
4、按統包合同或“交鑰匙”合同承包,即從規劃、勘察設計直到建成投產,一包到底,向建設投資者提交最終產品。這種方式的承包范圍擴大,不限于單純的建筑施工,承包企業的責任加重。
建設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建設單位)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工作內容和責任等,由業主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2、獨立承包
所謂獨立承包方式,是指發包人(業主)并不將建設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發包給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就自己負責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各自獨立對發包人負責。對于一些工程較大的項目,發包人可能分別與幾個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若干份獨立的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獨立完成承包工作。
3、聯合承包
聯合承包是相對于獨立承包而言的承包方式,即由兩個以上承包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一項工程任務,由參加聯合的各單位推定代表統一與建設單位簽訂合同,共同對建設單位負責,并協調它們之間的關系。但參加聯合的各單位仍是各自獨立經營的企業,只是在共同承包的工程項目上,根據預先達成的協議,承擔各自的義務和分享共同的收益,包括投入資金數額、工人和管理人員的派遣、機械設備和臨時設施的費用分攤、利潤的分享以及風險的分擔等。
4、掛靠承包
所謂掛靠承包,是指單位或個人以贏利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的行為。
1、總包合同列明總承包人承包范圍,避免與發包人直接分包工程范圍重合,并寫明在工程交叉施工時責任如何區分。如材料堆放、水電、道路使用等問題。
2、總承包人應注意施工合同中對發包人直接分包的管理、配合義務的約定,審核管理、配合內容是否切實可行。特別要明確因發包人直接分包給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誤、直接分包單位不及時移交資料、不服從管理等責任應由發包人承擔。不要約定如“提供足夠的住宿條件或腳手架給分包單位使用”等模糊語言,導致糾紛或損失的發生。
3、總承包人注意對配合費、管理費及水電費的收取,最好約定由發包人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4、應避免代替發包人直接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將發包人直接分包工程納入自己的承包范圍,使自己增加承擔發包人應承擔的質量、安全等責任。
5、發包人直接分包的單位在施工中如發生不服從管理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分包工程對總承包人造成損失或其進度、質量影響總承包工程的,總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書面提出工期順延和索賠要求。
6、對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的整理工作,總承包人應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責任承擔主體。對因工程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資料遲延交付或錯誤時,總承包人不承擔相應的責任,以免給總承包人帶來不確定的損失。




